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30 10:53
来源:泾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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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农业委员会
财 政 局
泾农[2012]163号
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
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宣城市农业委员会、宣城市财政局转发的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宣农办﹝2012﹞11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明纪律,确保国家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和核实统计工作
二、精心组织,逐项落实
(一)明确补助相关事项
1、补助对象: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对病死猪 (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生猪) 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2、补助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
3、补助发放方式: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
(二)严格补助经费申报审核程序
1、乡镇确认,填报数据。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业主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在包村动物防疫员或协检员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处理时进行摄像或拍摄照片,并规范填写登记表(见附表1)。登记表由养殖场(小区)业主和包片负责动物防疫员双方签字确认。各乡镇应当及时对登记表进行审核,以场(区)为单位登记造册,盖章确认,按月形成乡镇统计表(见附表2,统计时限为上月26日—本月25日),并于每月25日前,将统计表纸质件和电子邮件(Excel格式)一并报县畜牧水产局。
2、县级统计,审核把关。县畜牧水产局对乡镇登记表和统计表进行审查,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要仔细进行复查,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分乡镇、村、场登记造册,形成县级统计表。每月30日前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将本月县级统计表一并报市农委和市财政部门。同时于每年5月28日、11月10前,分别形成半年统计表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每半年核发一次,各乡镇应提前将拟发放补助资金的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所在地村、镇(乡)张榜公示一周(附件3),并报农委备案。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三)具体工作要求
1、专人负责。各乡镇要确定专人,专门负责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统计工作,并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确认的统计人员和联系方式上报县畜牧水产局(附件4)。统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若有变动,请及时上报备案。
2、补助对象备案更新。各乡镇应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精神宣传通知到各相关规模场,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登记造册,并报县农委备案。此后,如因年出栏数变化等情况,需增删、修改补助对象等信息的,应于每年的6月25日和11月10日前将附有增删说明的登记册逐级上报备案和更新。
3、台帐管理。各乡镇必须妥善保管补助相关原始记录并建立完备、细致的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每月一册存档,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上的项目和内容,必须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逐项记录,不得重复和遗漏,确保台帐数据的准确、真实。
三、加强督查,确保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防虚报、多报、谎报、重复报送补助对象或病死猪数量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县农业委员会、县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接受市农委、市财政局的抽查,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
县财政局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0563-5123622
县农业委员会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 0563-5021503
附件:
1、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3、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登记表
4、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统计人员信息表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