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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011-00120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部门解读】《关于深化全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1-04 10:12
【部门解读】《关于深化全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4 10:12 来源: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决策依据

党的十九届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9〕64号)及《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宣政办秘〔2019〕88号)均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此外,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3号 密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要让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书成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因此,推行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制度,是新时期贯彻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全县深入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中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体现。

主要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2.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3号) 密*

3.《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9〕64号)

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宣政办秘〔2019〕88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全县行政机关(含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并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的机构(股、室)和人员,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确保法律顾问有人管理、法治培训有人组织、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应同时完善本单位相关工作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保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应充分研究,采纳情况应及时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全面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县政协“青联界别”提出“关于深化行政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提案”,要求县政府深化行政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其后县政协将其并作为年度重点提案进行督办。2020年4月,县司法局作为承办单位启动提案办理、展开了相关调研,并征求了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4月底,县司法局结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拟定了《关于深化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草案)》;5月初,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开了政协委员见面座谈会,与提案委员进行深入沟通,进一步征询提案者及相关律师对深化全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经县司法局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审查,《草案》主要内容及相关硬性指标均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依据,符合深化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草案》形成后,县司法局与提案政协委员进行了认真沟通,提案者对《草案》表示满意。后期提案承办单位又进一步征询了县直相关单位及其他县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形成《送审稿》。7月22日,县政协汪莉副主席一行赴我局开展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督导,对《送审稿》表示满意,并要求尽快提交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二)、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和程序。《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全县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职责,并明确县政府实行法律顾问工作指派制,法律顾问凭相应指派单代理(参加)相关涉法事务,工作完成后应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或规范卷宗。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履职保障。

五、主要任务

(一)、到2020年底,全县行政机关(含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全县行政机关应同时完善本单位相关工作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保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本意见下发后各单位进行的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和各单位牵头的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及协议(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订、法制审查,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开展,以及本意见第二部分规定的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内事项,须由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不宜公开的除外)。各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起草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文本、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事先审查,未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及提交县政府集体会议讨论研究。

六、创新举措

明确到2020年底全县行政机关(含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创造性地通过政协提案推动,将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作为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举措,深化推进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同时,通过做大做强法制审核制度,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助于降低错案发生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推动全县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夯实基础。

七、保障措施

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基本法律服务费标准在《关于印发泾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8〕41号)每人每年8000元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年1万元;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代理县政府出庭应诉,办理指派案件开展调查取证等所产生的相应差旅费由县财政保障,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据实核报。其他单位法律顾问承办相关案件参照执行。县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财政预算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专项工作经费,由县司法局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