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900325812XU/202009-00045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中医药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泾县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2020年本)公示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17:21 |
按照县级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要求,现将泾县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0年本)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10日前通过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单位,并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63—2383021;
电子邮箱:jxwjwjdk@126.com;
通讯地址:泾县泾川镇学业路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大楼;
邮政编码:242500。
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0年本) | |||||
分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事项类别 |
1 | 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发放 | 1.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泾政办[2017]57号)。对期内依法生育后不再符合再生育多孩条件的二女户家庭,落实上环(皮埋)的,每例奖励400元;落实结扎的,每例奖励1000元。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公民 | 依申请类 |
2 | 卫生计生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三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接受卫生计生相关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回复。公布卫生计生相关政策,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提供电话、平台咨询服务。对群众需要办理事项给予协调 |
办公室(财务股) | 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 妇幼健康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持有人 | 依申请类 |
4 |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实施 |
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三、 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第(一)条 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策略与措施: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2.《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三 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第(一)条 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策略与措施: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 3、《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为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力争率先在儿童中实现“零艾滋”,消除儿童新发感染,我委至2015年起全国全面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 4、《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 具体目标:至2020年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HIV、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达90%以上,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
妇幼健康股 | 公民 | 依申请类 |
5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 五项重点中 第(十九)提出 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及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 2.《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第四章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十四)条 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 3、《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6】379号) 各级卫计委与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联系,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服用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
妇幼健康股 | 公民 | 依申请类 |
6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 项目目标。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
妇幼健康股 | 计划怀孕夫妇 | 依申请类 |
7 |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 ,承担计划生育、生死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妇幼健康股 | 育龄期夫妇 | 依申请类 |
8 | 计划生育困难再生育补助 | 1.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 | 计生协 | 计生家庭 | 依申请类 |
9 |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大病救助 | 1.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 计生协 | 计生困难家庭 | 依申请类 |
10 | 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综合保险办理 | 根据省人口健康基金项目文本,为特扶家庭购买一份综合保险 | 计生协 | 计生特扶对象 | 依申请类 |
11 |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助学成才 | 根据省人口健康基金项目文本,为当年考取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尤其是健康扶贫对象的计生家庭子女)实施一次性资助。 | 计生协 | 计生困难家庭 | 依申请类 |
12 |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 | 1.《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 依申请类 |
13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 |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3.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一、政策内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公民 | 依申请类 |
14 |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 |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二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2.《安徽省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方案》(卫地秘〔2007〕496号),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改善其生活质量。 | 疾控中心 | 晚血病人 | 依申请类 |
15 |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 | 依申请类 |
16 |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圆梦行动 | 1.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 | 计生协 | 计生家庭 | 依申请类 |
17 | 计生困难家庭-大病救助 | 1.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 计生协 |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 依申请类 |
18 |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节日慰问 | 1.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 依申请类 |
19 |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 11.《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20 | 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
妇幼健康股 | 妇女儿童 | 依申请类 |
21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鉴定 |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确定。 |
妇幼健康股 | 公民 | 依申请类 |
22 |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9号)21.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根据职责权限公开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 3.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基层秘﹝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三、提高6项民生工程标准(五)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40元提高到45元。四、继续实施21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扶持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棚户区改造等21项民生工程,对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优化。 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基层卫生健康股 | 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23 |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 1.《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 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 医政医管股(体制改革股) | 公民 | 依申请类 |
24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服务 | 泾县2029年度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25 | 县管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 卫健窗口 | 医师资格证书持有人 | 依申请类 |
26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核实转报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 卫健窗口 | 护士执业证书持有人 | 依申请类 |
27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 1.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 卫健窗口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持有人 | 依申请类 |
28 |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 |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 卫健窗口 | 放射诊疗许可证持有单位 | 依申请类 |
29 | 县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 卫健窗口 | 放射工作人员 | 依申请类 |
30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 卫健窗口 | 申请补发单位 | 依申请类 |
3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发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三章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卫健窗口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有单位 | 依申请类 |
32 |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 卫健窗口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单位 | 依申请类 |
33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 卫健窗口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人员 | 依申请类 |
34 | 门诊挂号服务 |
1.《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 (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2.《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2年版)》(三级医院适用):2.2.1.1 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
医疗机构 | 公民 | 依申请类 |
35 | 住院出入院办理 | 1.《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 医疗机构 | 公民 | 依申请类 |
36 | 急诊急救医疗服务 |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号)第三条: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第五条: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2.《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第二十四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
医疗机构 | 公民 | 依申请类 |
37 | 病历复制和查询 | 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 医疗机构 | 公民 | 依申请类 |
38 | 医保办理服务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
医疗机构 | 公民 | 依申请类 |
39 |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1.《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2.《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卫基层〔2015〕22号)和《蚌埠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卫农〔2015〕6号) 以上文件全文 |
基层卫生健康股 | 公民 | 依申请类 |
40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2.《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泾政办[2017]57号) 依法兑现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泾县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非农居民)比照执行;泾县非国有企业职工终身无子女的夫妇(非农居民),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已经享受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或已兑现奖励政策的人员不予重复兑现。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公民 | 依申请类 |
41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与管理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办理。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公民 | 依申请类 |
42 | 预防接种服务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43 |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44 | 提供免费避孕药具 | 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 泾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45 | 入托幼机构儿童健康检查服务 |
1.《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持有《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
泾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46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泾县卫计综合监督局 | 公民 | 依申请类 |
47 | 城市生活饮用水常规项目检测服务 | 1.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48 | 健康体检办理 | 1.《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49 | 职业健康检查 |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5号):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50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 | 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口死亡信息登记部门职责,规范登记工作流程,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为《死亡证)》的签发与使用,以及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含非正常死亡)、信息共享与统计分析等。第三条 人口死亡信息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是卫生计生部门职责之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死亡信,急登记工作。第四条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应当遵循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51 | 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出具 | 1.《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对确需实行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后,乡镇、街道(街道级社区、中心)人口计生部门方可办理出具。对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的,经审核后,乡镇街道(中心)出具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 | 泾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52 | 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出具 | 根据报销群众实际需要。 | 医疗机构 | 公民 | 依申请类 |
53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机构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
泾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54 | 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出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
医疗机构 | 公民 | 依申请类 |
55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1.考生向所在的考点提供申请补办成绩单的材料,包括本人申请报告(务必注明需补办成绩单的年度)、身份证及准考证复印件(丢失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考生本人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2.各考点受理考生补办成绩单申请,审核盖公章后寄至考区。 3.考区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的补办申请寄至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审核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办的成绩单寄至考区。 | 卫健窗口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人员 | 依申请类 |
56 | 县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发 |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 卫健窗口 | 申请补发单位 | 依申请类 |
57 |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资金审核转报 | 《关于做好2018年度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的函》,“5.29”和元旦春节对计生贫困家庭、贫困母亲开展一次走访慰问。 | 计生协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依申请类 |
58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发放 |
1.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护理补贴。 2、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9日皖卫办[2014]3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公民 | 依申请类 |
59 |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抚慰金发放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 计生协 | 失独计生家庭 | 依申请类 |
60 |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
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五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
泾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 | 新出生婴儿 | 依申请类 |
61 | 按季度公布生活饮用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62 | 免费婚前保健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 泾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 | 新婚夫妇 | 依申请类 |
63 |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县级不能公开)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64 | 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公开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县级不能公开)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65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安徽老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 | 卫健窗口 |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依申请类 |
66 | 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 | 安徽老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 | 卫健窗口 |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依申请类 |
67 |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
1、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事项:享受医疗优先服务,综合医院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指导和免费常规体检。 |
健康产业促进股(老龄健康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主动服务类 |
68 | 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 1.《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 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 医政股 | 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69 |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 根据上级宣传工作要求 | 各股室 | 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70 | 医师资格考试全县考生报名信息复核 |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及省、市医师资格考试有关公告 | 人事科技教育股 | 符合条件的临床、中医、中西医、口腔、公卫、乡村医生等人员 | 依申请类 |
71 | 《生育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四)生育证申办对象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需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公民 | 依申请类 |
72 |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资格初审 |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及省、市医师资格考试有关公告 | 人事科技教育股 | 符合条件的临床、中医、中西医、口腔、公卫、乡村医生等人员 | 依申请类 |
73 | 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县级转报 |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四、修改后的医师资格信息中的身份信息应当与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一致。五、医师资格信息联网前曾经由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完成修改的医师资格信息,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医师本人按照本文规定重新办理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手续;对于通知医师本人提交申请有困难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审核表》和《汇总表》按照西医和中医分类,分别报卫生部医政司或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同时一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卫健窗口 |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个人 | 依申请类 |
74 | 医师资格证信息补录县级转报 |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四、修改后的医师资格信息中的身份信息应当与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一致。五、医师资格信息联网前曾经由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完成修改的医师资格信息,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医师本人按照本文规定重新办理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手续;对于通知医师本人提交申请有困难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审核表》和《汇总表》按照西医和中医分类,分别报卫生部医政司或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同时一并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卫健窗口 |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个人 | 依申请类 |
75 | 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县级转报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 卫健窗口 |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个人 | 依申请类 |
76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县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 人事科技教育股 | 符合条件的护理专业等人员 | 依申请类 |
77 | 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 2019年《泾县慢性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78 | 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 | 泾县2020年度上消化道癌筛查及早话早治实施方案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79 | 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 |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 | 卫健委 | 农村癫痫病人 | 主动服务类 |
80 |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 2019年《泾县慢性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 疾控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81 | 艾滋病确证服务 |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82 |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1.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2.第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83 | 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疾控中心开展相应的检测与防疫工作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84 |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
泾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 | 妇女儿童 | 依申请类 |
85 | 婚前医学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 泾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 | 新婚夫妇 | 依申请类 |
86 | 寄生虫病门诊检验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二十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87 | 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 | 2020年《泾县肿瘤登记实施方案》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88 | 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 泾县2020年度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89 | 肿瘤规范化治疗技术培训与指导 |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 | 卫健委 | 肿瘤病人 | 主动服务类 |
90 | 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 |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 | 卫健委 | 性病皮肤病人 | 依申请类 |
91 | 麻风病健康教育 | 根据省皮防所《关于下发(2020年安徽省麻风病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皮防[2020]19号)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92 | 梅毒主动筛查 | 卫生部《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 | 疾控中心 | 公民 | 依申请类 |
93 |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中老年保健知识, 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
健康产业促进股(老龄健康股) | 中老年人 | 依申请类 |
94 |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 按照省、市、县关于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要求 | 综合监督股(职业健康股) | 公民 | 主动服务类 |
95 |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 [2019]734号)通知要求,落实让患者“用血服务不用跑”切实为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 | 医政医管股 | 公民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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