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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012-0004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2020〕35号
发文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0-12-1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泾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6 10:32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泾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日

 

《泾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为缓解实体经济融资困难,改善市场主体融资环境,根据《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宣发〔2018〕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设立泾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并制定《泾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应急转贷周转专项资金指为缓解市场主体因贷款到期发生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下简称“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解决全县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第二条  县政府委托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县担保公司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年度周转次数不低于省政府金融考核要求的次数。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坚持“总额控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首期资金500万元,可根据需要适时增加。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只能用于企业续贷应急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资金占用费由县担保公司按日收取,收取标准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原则上不高于0.5‰;企业因违规挪用发生逾期,逾期时间段按正常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资金占用费。县担保公司、各商业银行、有关部门及企业应密切合作,缩短时限,服务更多企业。

第五条  承贷银行应与县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义务,保证应急周转金安全。合作协议签订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六条  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须由申请人自行提出申请,并与县担保公司签订相关法律合同,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申请人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者不足额归还应急周转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承贷银行承诺续贷后,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因自身原因未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应急周转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证明或者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取消该银行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资格和享受县政府扶持、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抄报其上级行,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

第八条 为确保应急周转金安全,各商业银行应对企业账户实施监控,封闭运行应急周转金和信贷资金,确保企业向县担保公司申请的应急周转金借款专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新发放贷款能全额归还应急周转金。商业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对贷款资金可通过企业借款账户直接支付给县担保公司账户。县人行、银保监组、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九条  应急周转金运作实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县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县担保公司制定完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控,在免责条款和不良容忍度等方面优化对县担保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统计通报应急周转金总体运转情况并对应急周转金运作过程中出现涉及银行、企业等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

第十条  县担保公司要明确职责,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贷手续,对违规办理应急转贷周转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县担保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