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长辈版
首页
新闻中心
走进泾县
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回应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医疗保障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医保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执法公示
索引号:
11341729MB1560667N/202008-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泾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依据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0-08-18 13:45
泾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0-08-18 13:45
来源: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文本下载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84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