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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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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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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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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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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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变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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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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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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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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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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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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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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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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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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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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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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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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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二章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一章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章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全文。
5.《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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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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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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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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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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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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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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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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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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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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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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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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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7〕10号):5.5.2 保证金托管 如招标人自愿将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托管,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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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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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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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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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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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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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代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专家抽取结果表》上签字确认。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如有需要,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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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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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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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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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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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存档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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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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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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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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