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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29MB1128612F/202011-00004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泾县供销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办理制度】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1-04 16:22
【办理制度】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04 16:22 来源:泾县供销社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和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 制定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 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 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 向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 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泾县县委、泾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 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 加强与中共泾县县委办公室、泾县人大办公室、泾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九) 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与协作;

(十) 加强与省市政协及本市各县区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条 对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效的承办单位,对于在提案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由主任审定、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本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不属于本章第十六条所列情况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它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依照有关规则,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对于内容重要、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由主席会议审定作为重点提案,实行主席领衔督办。

第十九条 提案立案后,应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政协委员会提案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以适当方式联合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乡党委、乡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并加附提案办复意见征询表。复文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按照隶属关系,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复文分别抄送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承办单位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提案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视察、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二条 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