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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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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9884796/202010-00018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泾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泾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10 09:40
泾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0-10-10 09:40 来源:泾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子项

权力类型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8.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对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对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

27.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和零售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

7.对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8.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9.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对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行政处罚

11.对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对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行政处罚

13.对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对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

20.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8.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9.对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

行政处罚

2.对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规定的处罚

1.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议,擅自开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1.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9.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对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设施竣工检验检测和试生产(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8.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9.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对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行政处罚

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包储存管理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1.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已取得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8.对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化学品单位和鉴定机构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投入必需的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取相应安全管理措施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违规开展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违反应急救援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和为无证经营提供场所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1.对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8.对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1.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及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及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及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1.对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开展勘探活动的处罚

1.对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议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1.对违法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违法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违法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申领、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9.对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培训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资格证许可、使用、管理和执业相关规定的处罚

1.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1.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5.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对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7.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验收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开采经改进后仍不具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责令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