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设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第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条 受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快速准确地将申请转有关单位,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原来规定的期限内。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