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
我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563-5022631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
1.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2.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领导小组收悉后,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5.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在两星期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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