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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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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01 17:01
《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01 17:01 来源: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发展改革修订发了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115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为贯彻实施该条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试行期三年。2014年,省物价局又修订印发了《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至今实施超过5年,相关条款和表述已不适应当前和今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发展需要,亟待修订。20201月,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对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纳入拟修改文件清单。4月,又纳入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201912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促进价格争议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三部委意见,深入推进我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也有必要启动《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修订工作。

《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全省价格认定系统、长三角兄弟省市价格认定机构、委内有关处室单位、省高院和省司法厅、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调解认定处和社会公众等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

二、基本考虑

一是全面贯彻国家三部委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是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贯彻这一文件精神,我们对《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进行了对照修改。修订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定义、原则等。并增加了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价格争议调解队伍建设、法律责任等内容。二是充分体现合法、自愿、便民、高效、创新的原则。修订《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更加突出坚持便民、高效、创新的原则,展现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灵活高效的特点。关于调解申请。为方便当事人提出价格争议调解申请,明确了可以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服务窗口或者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实地提出申请,还可以在线提出价格争议调解申请。关于在线调解。为适应下一步在线调解工作积极推进的需要,还专门规定,价格认定机构线上调解价格争议按照在线调解的规则和流程办理。关于调解程序的启动。明确价格争议调解申请受理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调解的地点和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关于调解人员的指定。《办法》规定一般指定1名调解员开展调解即可。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可以指定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可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关于调解期限。规定受理后30日内调解完毕。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0日。关于调解不成的情况。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只需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终止即可,不需再书面提出价格争议的处理建议。三是注重结合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机构改革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已纳入各级发展改革委公共服务事项,进驻窗口办理。《办法》注重厘清价格主管部门与价格认定机构的关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机制,负责对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四是积极借鉴外省经验。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在修订过程中,积极借鉴外省已上升至立法层面的经验和做法,吸纳了《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修订和丰富我省《办法》内容。

三、主要内容

《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共31条,2800余字。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第一条到第五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定义和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认定机构责任等。

第二章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程序。包括第六条到第二十三条,重点规范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程序。明确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条件、范围、申请、受理、委托代理、回避、启动调解、调解终止、司法确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是工作保障和监督。包括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七条。明确了部门协作联动机制、调解队伍建设、法律责任、调解经费等内容。

第四章是附则。包括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在线调解、文书格式制定、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