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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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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83843B/202103-0000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深化全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文号: 泾政办〔2020〕28号
发文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1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深化全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10 08:45 来源:泾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深化全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2020》,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确保全县行政机关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履行职能,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结合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和县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论述,完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到2020年底,全县行政机关(含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并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的机构(股、室)和人员,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确保法律顾问有人管理、法治培训有人组织、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应同时完善本单位相关工作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保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应充分研究,采纳情况应及时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全面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
支持和鼓励全县党委部门、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法律顾问。

二、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和程序

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处理县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以县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签署的各类协议;

(六)根据需要参与县政府对外交往、招商引资及其他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集体履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顾问团由首席顾问负责召集和开展日常联络工作,首席顾问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确定,但该负责人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相关法制工作三年以上。

县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工作指派制,法律顾问凭相应指派单代理(参加)相关涉法事务,工作完成后应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或规范卷宗,指派单及相关材料作为法律顾问履职及获取相关服务费用佐证资料。

其他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和程序参照县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和程序执行。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履职保障

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基本法律服务费标准在《关于印发泾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8〕41号)每人每年8000元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年10000元;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代理县政府出庭应诉,办理指派案件开展调查取证等所产生的相应差旅费由县财政保障,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据实核报。其他单位法律顾问承办相关案件参照执行。县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财政预算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专项工作经费,由县司法局据实列支。全县其他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按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进行,相关费用标准应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各单位外聘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关于印发泾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泾政办〔2018〕40号)及《泾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泾政办〔2018〕41号)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规定降低门槛,不得优亲厚友、搞变相利益输送。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全县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运行模式。行政机关本单位有符合条件的公职(含法援)律师,能够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可暂不聘请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各行政机关要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履职保障,对外聘法律顾问要合理确定工作报酬并按时支付。人事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选拔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养力度,有公职律师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全县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考核工作。全县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单位专门机构负责法律顾问管理、并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指派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本意见下发后各单位进行的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和各单位牵头的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及协议(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订、法制审查,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开展,以及本意见第二部分规定的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内事项,须安排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不宜公开的除外)。全县行政机关牵头起草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文本、出台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事先审查,未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及提交县政府集体会议研究讨论。

(三)严格考核管理。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估工作,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对顾问团进行动态调整,考核评估可采取集中评议方式进行,集中评议每四年进行一次,由县政府法制机构适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排名靠后的可书面报告提请县政府予以解聘,并可根据实际需求提请增补相应名额的顾问团成员。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单位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考核,明确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确保本单位法律顾问严格履职,提供服务及时、到位,形成全县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事前介入、事中跟进、事后反馈”的高效运行机制。

(四)建立问责机制。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前,全县行政机关应完成本单位法制机构的确定和法律顾问的聘用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对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实行"一次通报、二次约谈、三次问责",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具体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本规定与《关于印发泾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泾政办〔2018〕40号及《关于印发泾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8〕41号)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存根 

 派 通 知 书(参考模版) 

                        泾司(顾问)指字[   ]第  号

    往: 

县政府法律顾问              

时  间: 

年  月  日 

指派事项: 

承办对《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合法性审查事宜 

指派人: 

  

批准人: 

  

  

  

 派 通 知 书 

泾司(顾问)指字[   ]第 号

县政府法律顾问___ 

      经研究,决定指派你承办对 ***************》进行 

合法性审查事务1件(一般涉法事务/重大涉法事务) 

     请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审查意见。 

联系人:***  0563-5031566

 

                                   泾县司法局 (公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评议表(参考模版) 

  

顾问单位:泾县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 

  

所在单位 

  

工作评价 

能否按时完成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能()否() 

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否满足政府要求。是()否() 

聘期内是否存在损害政府利益的行为。是()否() 

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或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否() 

基本评价 

德的方面:优秀□ 良好□  一般 

能的方面:优秀□  良好□  一般 

勤的方面:优秀□ 良好□  一般 

绩的方面:优秀□  良好□  一般 

廉的方面:优秀□  良好□  一般 

总体评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此表由县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填写,不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