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文明创建工作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泾县水西路原桃花潭酒厂宿舍区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预征收,现制定如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预征收范围
该区域共有12户,总建筑面积约1000m2。
二、房屋预征收主体和预征收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建设预征收主体,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泾县宗教事务局为预征收执行机构。
三、征收补偿
按照《泾县水西路原桃花潭酒厂宿舍区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附件:泾县水西路原桃花潭酒厂宿舍区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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