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互动交流 > 新闻发布会

泾县就业创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泾县就业创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访谈日期:2021年03月23日 15:00-2021年03月23日 15:39

访谈嘉宾(发布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股长 胡江兵

直播地点:泾县新闻发布会议室

主办单位:县人社局

来源:县人社局

访谈简介: 就业创业政策以人民为中心,紧扣就业创业工作主要矛盾变化,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就业这个最大的民生,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部门简介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8号)和《中共泾县县委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泾发〔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社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实施办法,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泾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相关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县级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县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及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县人社局承担的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为准。县人社局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教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教体局等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体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

第六条  县人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基金监督和财务审计股)

1.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2.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3.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4.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5.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承担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管理等工作。

7.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8.承担全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及监督管理工作。

9.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二)政策法规股

1.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

2.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相关政策文件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宣传工作。

3.承办部分县委管理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4.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三)县表彰奖励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拟订县级表彰奖励具体政策办法,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相关县级表彰奖励获得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和县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县级评比达标表彰和县级表彰有关工作。

(四)就业促进股(人力资源管理股)

1.拟定全县就业规划、年度计划,贯彻落实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办法,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2.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相关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贯彻落实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

4.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6.承办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7.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

8.拟订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9.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负责职业能力建设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人才开发股

1.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

2.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泾工作和回国专家来泾定居工作政策,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承担国(境)外机构在县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

3.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4.承担县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1.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2.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

3.组织管理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工作。

(七)劳动监察仲裁与农民工工作股

1.贯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2.指导县直单位、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

3.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4.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具体工作。

5.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有关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贯彻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的实施办法。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

6.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

7.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8.牵头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

(八)工资福利股

1.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2.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审批工作。

3.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定工作。

4.负责全县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审批工作。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和服务工作。

5.推行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

(九)社会保险股

1.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及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2.贯彻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

3.贯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4.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

5.贯彻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6.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执行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死亡抚恤政策和职工遗属待遇、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

7.负责对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8.贯彻落实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9.贯彻省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第七条 县人社局行政编制21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9名。具体编制分配和领导职数配置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县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桃花潭东路与同心路交叉口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方式:0563-5033820

负责人姓名: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局党组书记、局长   查旭光

直播图片

文字直播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我县就业创业政策的关心和支持!

【人社局就业促进股股长 胡江兵】

涉及企业的就业创业政策

一、对重点企业有组织调剂就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一)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三)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二、企业可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主要有哪些?

答:(一)企业吸纳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企业为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保险费据实给予补贴,不包括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是: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

(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有哪些?

答: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此外,还包括开发的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五、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补贴政策?

答:(一)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二)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3年(距退休5年到退休)。

(四)补贴次数: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期满退出政策: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

六、对重点群体创业有哪些税收支持政策?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七、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有哪些税收支持政策?

答: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八、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哪些?

答:(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达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三)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20211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0211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九、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按照培训的课程项目给予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人、创业基地实训800/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开展,通过免费申领电子创业券支付。

十、民营孵化基地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同时,支持地方新建、改扩建或共建一批特色突出、设施齐全的返乡创业产业园区、创业小镇、孵化基地,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在园区创业,加大对园区的支持力度,根据入孵企业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十一、新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补助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二、园区、孵化基地水电气费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对吸纳就业稳定在50人以上的返乡创业企业在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发生的水电气费,由县(区)级政府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十三、支持创业园区建设补助政策有哪些?

答:对获批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绩效对其重点就业创业项目给予补助,每个县(市)最高200万元;对获批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认定的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80-12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认定的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

十四、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前创办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等7类高校毕业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7类困难毕业生,每人一次性1500元,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缓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费用压力。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通过新就业形态方式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五、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支持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发放见习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给予见习单位补贴,给予带教老师一次性200元补助;同时,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100元,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六、校园招聘会补贴政策有哪些?

答: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的省内各高校,可依据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人数,按每人60元标准享受招聘会补贴。

七、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政策有哪些?

答:实施基层特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创新举措,旨在吸纳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工作。基层特岗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主体责任。

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特岗人员工资结构,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重点建立与工龄、工作绩效等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省财政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按照年人均12000元给予补贴,其他地区按照年人均8400元给予补贴。

对尚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基层特定岗位人员,纳入“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范围;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中,基层特岗服务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

 

一、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对于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我们提供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于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新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由县(区)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设备补助。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的,由县(区)级政府给予一定的厂房补助。各地还建设了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创业园,给予入驻的企业一定的创业指导、水电场地费减免等政策。对新创业失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我们还开展农民工“优秀创业项目”和“返乡创业之星”评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生活困难失业农民工救助政策有哪些?

答: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按规定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具体发放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救助对象需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就业脱贫政策

一、贫困劳动者县外转移就业支持政策有哪些?

答:对通过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给予贫困劳动者交通补贴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扶贫公益性岗位政策有哪些?

答:对在公益岗位就业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贫困劳动者,给予贫困劳动者岗位补贴、岗位开发单位或实体就业奖励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三、对居家就业贫困家庭补助政策有哪些?

答:对居家就业的贫困家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就业补助。对组织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的单位或实体,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就业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四、对各类就业载体吸纳贫困劳动者务工就业支持政策有哪些?

答:对企业与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贫困劳动者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各类经营主体与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务协议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予经营主体就业奖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贫困劳动者岗位补贴。对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的且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

五、对就业扶贫车间有哪些补贴政策?

答:被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对在就业扶贫车间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给予就业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

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一、退役军人有哪些就业服务活动?

答:每年上半年,全省统一组织“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月”活动,适时举办“就业起航”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组织“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进军营活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政策对话会,为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指导,为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等。

二、退役军人有哪些创业扶持政策?

答:针对退役士兵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阶梯式创业培训,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项目,给予每人100-1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为退役士兵免费发行电子创业券,提供能力测评、孵化融资、代理服务、导师指导、创业培训等全方位创业服务。

三、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有哪些补助?

答: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20003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小微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是什么?

答:对与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到20211231日。

六、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政策执行期限到20211231日。

七、残疾人创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八、残疾人及招用残疾人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九、招聘中应禁止哪些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答: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哪些?

答: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

一、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对象包括哪些?

答:全省1条长江干流、8条重要支流、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简称“1844”),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所涉及的、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退捕渔民。

二、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支持政策有哪些?

答:(一)经营主体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一次性就业补贴。劳动年龄内的退捕渔民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退捕渔民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街道社区、行政村等,组织退捕渔民外出务工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5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四)交通费补助。对跨地区就业(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的退捕渔民,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给予300-600/年的交通费补助。

(五)灵活就业参保补贴。对在数字经济平台企业或政府部门组织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六)居家就业补助。对居家就业的退捕渔民和组织退捕渔民居家就业的单位或实体,由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1000-2000/年就业补助。

(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退捕渔民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八)基地补贴。对退捕渔民建设的渔业健康养殖基地、优质淡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

(九)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技能培训补贴。将16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退捕渔民全部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每年至少提供1次职业培训,最多可培训3次,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

(十一)求职创业补贴。将退捕渔民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助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

(十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将退捕之日起6个月及以上未就业的大龄退捕渔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对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退捕渔民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退捕渔民,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退捕渔民岗位补贴。

(十三)社会保险补贴。对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专业渔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兼业渔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未满60周岁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的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一、如何拓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渠道?

答:针对灵活就业形式多样、主体多元的特点,突出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的支持。

(一)在鼓励个体经营方面,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二)在支持非全日制方面,支持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家政服务等行业提质扩容,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养老机构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

(三)在支持新就业形态方面,支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发展“夜间”经济、“乡间”旅游,培育一批“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示范基地。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

二、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针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突出审批管理、资金、场地等方面政策支持。

(一)免营业执照,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灵活就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二)免部分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厉查处不落实停征免收有关收费项目、不按要求降低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免租金,鼓励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四)免费提供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提供给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支持发展社会服务业。

三、对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针对培训服务少、维权渠道窄、抗风险能力弱等不足,强化新职业开发、针对性培训、就业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扶持。

(一)在新职业开发方面,及时宣传推广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以及新的职业分类,推动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

(二)在针对性培训方面,及时将国家制定标准的新职业纳入培训范围,充分利用创业服务云平台、省级“筑梦”创业导师团等平台资源,提供在线培训和创业指导。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各类、各领域职业技能培训。

(三)在就业服务方面,依托安徽公共招聘网免费发布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提供专业化服务、运营管理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促进多渠道就业。对规范运营管理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成效突出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在维护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加快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积极探索新业态领域行业集体协商模式。深入推进劳动关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工作,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五)在就业帮扶方面,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临时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加强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摸底排查和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托底安置。

四、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哪些?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

失业保险政策

一、参保失业人员失业后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失业登记条件并有求职要求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救助)、求职补贴、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障待遇;其中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还可享受生育补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可续发失业保险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

2)失业补助金。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20203月以后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各市也可结合地区实际,将失业补助金享受对象适度延伸至20203月以前的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失业人员失业后,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或直接到失业前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申领地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答: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次月起按月发放,享受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六、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七、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可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申请人为企业在职职工;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3)自20171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核验;

4)申领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八、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有哪些?

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企业或“僵尸企业”,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申请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

九、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什么?

答:到20224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一、公共就业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是什么?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二、2+N”招聘活动是什么?

答: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常态化开展2+N”就业招聘活动,精准搭建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对接平台,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2”,是指“周三就业招聘”“周六人才对接”2大主题招聘活动。“周三就业招聘”,主要针对农民工、失业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新生代劳动者等重点人群,提供人性化招聘服务。“周六人才对接”,主要针对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劳动者等各类人才,提供人才招聘精细化对接服务。“N”,是指针对特殊群体和地方特色组织开展的N项招聘活动。特殊群体,主要针对妇女、退役军人、残疾人、长江经济带退捕渔民等特殊群体,举办个性化、专业化专场招聘会。地方特色,主要围绕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等重点,因时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招聘活动。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

一、企业职工培训政策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

1.政策内容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展培训以及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政策内容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在相应工种岗位工作满12个月以及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

1.政策内容支持各类企业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照中级工学徒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学徒每人每年5000元、技师学徒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2.培训对象: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职工和转岗转业职工为主,参训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学徒培训协议期限。(不含劳务派遣人员)

(四)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开班申请→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过程相关情况录入系统→培训结束时组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

二、六类人员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1.政策内容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专业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

2.培训方式:由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3.享受次数:每人每年不超过三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4.申报流程:培训机构通过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开班申请→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培训过程相关情况录入系统→培训结束时组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

[ 03-23 15:04 ]

各位媒体朋友、女士们先生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出席。 谢谢! 再见!

非访谈时间,请于正式访谈时间内发言。
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