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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330E/202104-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泾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泾县公安局2021年3月份行政处罚数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01 15:20
泾县公安局2021年3月份行政处罚数据
发布时间:2021-04-01 15:20 来源:泾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胡某香 自然人 泾公(泾川)行罚决字〔2021〕189号 盗窃 2021年3月13日13时许,胡某香在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与贺村路岔路口处捡拾到张某平丢失的一部没有设置锁屏密码手机,手机内登录着其出示微信支付码后不需要支付密码即可支付的微信。胡某香因一时贪恋,使用该手机在泾县新世界购物中心内消费4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三日 2021/03/22 2021/03/22 2021/03/22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11341729003258330E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11341729003258330E 1 一年 341823 2021/03/25 不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盗窃
肖某宜 自然人 泾公(泾川)行罚决字〔2021〕188号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021年2月27日10时许肖某宜在泾县泾川镇象山公园停车场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20发小礼炮一个,鞭炮一串,2021年2月27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五百元 0.050000 2021/03/22 2021/03/22 2021/03/22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11341729003258330E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11341729003258330E 1 一年 341823 2021/03/25 不公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