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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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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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公(泾川)行罚决字〔202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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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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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3日13时许,胡某香在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与贺村路岔路口处捡拾到张某平丢失的一部没有设置锁屏密码手机,手机内登录着其出示微信支付码后不需要支付密码即可支付的微信。胡某香因一时贪恋,使用该手机在泾县新世界购物中心内消费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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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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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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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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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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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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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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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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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00325833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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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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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00325833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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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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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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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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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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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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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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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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