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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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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330E/202104-0002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泾县公安局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文号: 39
发文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12
有效性: 有效
泾县公安局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发布时间:2021-04-12 14:48 来源:泾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扎实有效做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工作,结合泾县公安工作实际,泾县公安局向社会公布全县公安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办案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

2.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

3.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保密管理、依法保护民警如实记录机制不健全,导致 “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

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集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行政拘留未依法执行等问题

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

2.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的;

3.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4.决定行政拘留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

5.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三、集中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

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

4.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

5.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6.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7.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的;

8.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集中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4.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集中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3.有其他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的。

六、集中整治受立案、接警不及时、不规范,侦查权滥用,重案轻处、降格处理等问题

1.受案、立案不及时、不规范;

2.接警不及时、不规范;

3.刑事强制措施滥用;

4.侦查措施滥用;

5.重案轻处,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

6.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的, 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

7.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

8.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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