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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285D/202105-00053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泾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政策文件及解读】《泾县2021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28 16:45
【本级政策文件及解读】《泾县2021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8 16:45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政策依据

决策背景: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经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本办法。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以及省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该实施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年度目标、推进手段和工作责任,适时调整办理特困人员供养需具备的条件和供养标准,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力求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县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能上一个新台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办法前,我县通过认真调研和深入分析,对全县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内将要达到的目标进行科学评估;对乡村振兴大局下如何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市级实施办法出台后,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此办法。

四、工作目标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五、主要任务

(一)实现应保尽保。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将无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由一级肢体残疾人拓宽到一、二级肢体残疾人。

(二)提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调整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到2021年底,全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5%。

(四)简化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下放审核审批权限。在乡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在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民政局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实行先核对、后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完善动态管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并报县民政局备案。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六、创新举措

今年的实施办法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将无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由一级肢体残疾人拓宽到一、二级肢体残疾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泾县民政局
     政策解读人: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股长:吴非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5029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