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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285D/202105-0005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民福字[2021]33号
发文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5-2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泾县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8 16:56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泾县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泾县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泾县民政局               泾县财政局

                                                                                                    2021年5月18日



泾县2021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以及省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提升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基本清除机构安全隐患,逐步提高供养水平,不断增强特困供养对象获得感,幸福感。

二、实施范围

全县各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三、实施内容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四、实施程序

(一)首次评定。由县民政局组织本辖区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其中三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由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民政局收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重新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五、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在不低于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分类分档综合定额补助标准。

六、公示公开

县民政局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县民政局同时委托乡镇、村(居)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