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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28 09:11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8 09:11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为满足患者需要,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需要开展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但这些项目中有的暂无价格,需要定价后才能在临床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结合实际,我省对新增(新开展)项目实行试行价格管理,由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需制定试行价格行为进行规范

二、起草过程

借鉴外省好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草拟了《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卫健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各市医疗保障局、局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后,对《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完善,采纳了部分意见。416日至30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和省医疗保障局专题会审议通过,由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实施。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执行。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试行价格规范,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二)《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明确了适用范围、制定试行价格主体、原则、审核程序、试行期限及起始时间计算、试行期满申报制定正式价格、医保支付和价格监督等具体内容。

1.适用范围:安徽省按权限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未定价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原项目未定价的,或拆分项目所对应原项目未定价的项目。

2.制定试行价格主体、原则:由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项目规定的内涵耗材、人力消耗、设备折旧、间接费用等要求,依成本测算规定,打包制定试行价格(除外内容单独收费体现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公益性原则医技劳务成本在制定价格构成中原则上占比不低于60%,达不到60%占比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与长三角其他省市价格相衔接;保持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制定试行价格。

3.审核程序:包括医疗机构申报、申报资料审核、专家审核和集体审议等程序。

4.试行期限及起始时间计算:试行价格期限一般为2年,按首家医疗机构试行价格执行日期起算。

5.试行期满价格如何执行:试行期满前三个月,项目开展原则上达到3家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专有项目除外)医疗机构的,项目开展的医疗机构可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申报制定正式价格试行价格2年到期后,项目没有制定正式价格,试行价格顺延。

6.医保支付:新增(新开展)项目试行价格期间,列入不予支付类项目;制定正式价格后,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7.试行价格监管: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对医疗机构授权定价行为进行监管,对不按规定定价、不履行明码标价义务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