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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政策文件及解读】 《泾县2021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28 17:05
【本级政策文件及解读】 《泾县2021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8 17:05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政策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0〕38号)、《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1〕1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通过对我县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认真调研和深入分析,对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内将要达到的目标进行科学评估;对实现乡村振兴大局下如何完善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在宣城市《实施办法》出台后,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此办法。

四、工作目标

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五、主要内容

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将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六、创新举措

建立延续和退出机制,对年满18周岁还在校读书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延续发放;对年满18周岁且学校毕业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并在下个月取消该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取消发放时,建议有条件的乡镇可视情发给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保障措施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县民政部门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皖民务字〔2017〕169号)文件相关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县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县民政部门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6.因年龄等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7.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泾县民政局
      政策解读人:社会事务与基层政权股(区划地名股、社会工作股)股长:陈东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50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