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公开透明、讲求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筹集、拨付、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加强工程概预(结)、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财政、水利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四)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五)审批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各级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五)组织工程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收集汇总并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市、县(区)级财政和受益农户承担的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负担的比例:中央承担45%、省级承担16.5%、市县财政及受益农户承担38.5%,其中受益群众人均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均资金总额的10%。
第十三条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财政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受益农户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每年,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下达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各项目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及受益农户配套的资金筹集到位,统一纳入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所属项目县(区)财政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专户。
省财政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各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项目管理等情况,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