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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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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95Y/202102-0001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电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泾政秘〔2021〕16号
发文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2-2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泾县电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0 17:57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泾县电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长专题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泾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泾县电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电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大做强电机产业集聚,激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决定设立泾县电机产业投资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用于支持本地电机及其配套企业、在泾县完成注册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

第三条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循环滚动、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实施。县政府成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策和监督,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负责投资项目的引进与遴选,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开投公司)负责基金资金的筹措和具体运作。

第四条 基金初始规模首期到位5000万元,后视基金投资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最终达2亿元规模,资金来源于县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社会资本参股。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成立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委会),由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担任主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税务局、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定支持基金发展相关政策,统筹指导政策实施;审定基金投向、投资原则和发展规划;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运作规程,审议批准基金投资、收益分配等方案,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县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基金的宣传、解释工作,建立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方案,对申报的投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及组织专家评审,指导拟投资项目完善申报资料,健全基金运行与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基金投入项目的实施情况,向县投委会提出投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县政府委托县开投公司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基金的日常运作与监管,负责对申报的基金投资项目开展调研论证、尽职调查、商务谈判,作为投资人代表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创业合作协议,对投资企业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评价,负责基金退出、清算方案的拟定。

第八条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基金涉及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和遴选机构。由县纪委监委、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税务局、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和创投专家、法律专家、财务专家组成。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专业性和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基金运作及操作流程

第九条本基金为直投基金。即基金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债权等投资。投资对象仅限于泾县电机产业链优化和产品升级投资项目的未上市企业,但对于上市企业的定向增发,以及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得投资企业未转让股份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第十条对单个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金额25%或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资金25%或持股比例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十一条本基金通过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企业申请。申请基金投资的企业需向县开投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和企业章程。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足1年除外),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信誉等级证明。

4、被投资企业与投资机构(人)、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出资证明及已生效的投资决策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投资立项。县开投公司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初步调研,形成意见报县投委会办公室审核。

(三)尽职调查。县开投公司对审核通过的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尽职调查要全面展示企业情况,针对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提出风控方案,作出调查结论。

(四)项目审查。尽职调查完成后,县投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对投资企业可行性、合规性、预计收益及投资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审查意见。同意实施的,需获全体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数通过,被否决的通过手续和增信措施可再行提交复审。

(五)投资决策。对通过审查的投资企业,县开投公司编制投资建议方案,报县投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县投委会研究。

(六)通过实施。对通过的投资企业,县开投公司按照前期商务谈判成果,拟定股权投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回购及担保协议等文件,报县投委会办公室审定后,与投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向县投委会办公室申请划款。并完善股权质押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十二条 基金退出方式。通过首发上市和并购、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置换等途径实现退出。基金存续期满,原则上按约定进行清算。具体清算方案由县开投公司研究提出,经县投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投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基金形成的股权一般应在8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或被投企业提出基金退出申请的。为体现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至五年期)的50%计算收益之和;超过3年且不足5年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期)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和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具体退出方案由县开投公司研究提出,经县投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投委会批准。

第五章 基金奖励

第十四条 自基金到位后,所投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或达到项目预期目标的,基金原始投资额和收益全部奖励给所投企业,超过5年的,每延迟1年上市的奖励比例减少20%。

第十五条 奖励兑现程序。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向县投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法务审查,报县投委会研定后由县开投公司予以兑现。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建立引导基金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基金良性运转。

第十七条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本条所指“融资担保”,系指通过正式批准有权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进行融资担保活动的);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闲置资金可参与金融同业市场业务及其他无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基金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政府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亏损责任。允许基金存在年均10%以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第十九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县开投公司履行职责情况和基金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合县财政局定期组织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必要时县审计局可对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所投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开投公司依法追偿政府投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基金资金的。

(二)因企业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

(三)企业中途迁出、注销或变相歇业等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泾县工业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其他重要项目,经县投委会批准,基金支持对象、运作方式、投资比例、退出办法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