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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560667N/202105-0003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2021〕13号
发文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5-18
有效性: 有效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8 16:33 来源: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泾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8日





泾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泾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泾政办〔2015〕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县财政全额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筹资标准: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1.5%的比例缴纳,每年由税务部门按月征收。

第五条 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全额供给人员所需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纳入县本级当年财政预算。其他人员所需经费从单位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资金中予以解决。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补助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赔付后的余额1000元以上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60%。

(二)补助个人支付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赔付的余额1000元以上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60%。

(三)增加个人帐户的划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以缴费基数的1%按月配计个人帐户。

(四)支付公务员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用于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具体按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单独管理。

第八条 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具体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医疗补助资金的支出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资金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医疗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 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不敷使用时,下一年度通过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或缴费比例解决。

第十条 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可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泾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泾政办〔201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