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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107-0004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2021〕20号
发文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07-26
有效性: 已失效
关于印发《泾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6 17:25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直有关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泾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7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日

泾县政府办




泾县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泾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泾县人民政府或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国资监管机构)代表县政府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由出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组建的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确定和任免。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评价其经营管理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六)指导企业所属子企业监事会工作;

(七)履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资监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与监事会职责有关的重要会议,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重点监督检查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跟踪企业重大招投标和产权转让的全过程;

(五)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费用由企业承担;

(七)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建立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

(一)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二)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总体评价、会计信息质量及财务风险评价、企业领导班子经营业绩及履职行为评价、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三)监事会监督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提出专项报告;

(四)监事会根据需要开展的专项检查,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报县国资监管机构;

(五)监事会成员对工作报告和检查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不得对外透露;

(六)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负责人的工作业绩。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权益与处分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薪酬待遇不低于企业内设部门正职,具体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事会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不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