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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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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县水利局关于“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31 16:46
县水利局关于“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31 16:46 来源:泾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河道采砂许可》《取水许可》事项办理公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因县级水利部门没有该项业务的审批权限且我县一直没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的企业作为监管对象,未来存在的可能性也很低,故我局实质上未开展此事项。

二、河道采砂许可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保政策,落实政府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政策,2018年以来,已将泾县境内砂场全部关停清场,实现了县域砂石全域禁采。(二)依据《第63期县长专题会议纪要》和《泾县砂石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泾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统筹泾县境内砂石资源经营管理工作,县内所有砂石资源由泾县城投砂石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经营。(三)目前,保障砂石市场需求的砂石来源主要是涉水工程、河道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砂石。

    综上所述,我局作为县级水利部门虽然按照工作职能、相关规定有河道采砂许可这项职责,但鉴于我县当前工作实际,目前此项工作职能实质上未开展。

   三、取水许可

(一)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1)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利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窗口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局水资源股具体办理,根据申请材料,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自收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3)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2)所需资料: 1)取水单位(个人)法人身份证明、2)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承诺书、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影响等内容。

3)受理条件: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满7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不满500万立方米,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5)办理深度:四级(全程网办)

(二)监管措施:加强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将取水许可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制定抽查计划,抽查取水户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措施落实与计量监测运行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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