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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茂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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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672R/202109-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茂林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茂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文号: 茂政2021 225号
发布日期: 2021-09-08 15:42
关于印发《茂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8 15:42 来源:泾县茂林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茂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泾县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泾办发〔20154号)、《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泾政办〔201633 号)《关于印发<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通知》(泾政办秘〔2020〕1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镇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机构)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和消防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以及本部门、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安全监管“无死角、无盲区” 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镇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本镇安全生产和消防政策制度和规划,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分析和预测全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发布全镇安全生产和消防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镇安全生产和消防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机构)和各村()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拟订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情况。

(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全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五)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省和市、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的应急救援;经镇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配合对镇本级行业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和消防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六)组织参加省、市、县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培训工作。

(七)负责镇安全生产和消防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镇安全生产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担镇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室依法对镇人民政府各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的调查,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相关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镇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协助做好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会同应急、市场监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和消防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安全生产和消防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七条 镇工会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青年安全示范岗、组织安康杯竞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开展青年安全示范岗、组织安康杯竞赛,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全镇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的拟订工作。

(三)督促指导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加强保护工作措施,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八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纳入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和消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全镇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与镇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在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 规定。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九条 教体干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单位平安校园创建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镇教育系统的安全和消防监督管理,安排部署全镇学校的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负责镇域内学校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检查中小学开展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指导学校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共同做好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并督促中小学落实校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有关要求,并对校舍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防溺水工作。

(五)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六)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十条 经发办负责安全生产科技攻关,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和消防科技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信息产业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镇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三)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四)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十二条 镇司法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负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镇财政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防经费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支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二)负责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镇社会事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工作。其主要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和再就业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培训工作。

(二)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秩序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矿产资源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负责对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预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与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生态玻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立案处理;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与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行业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工程、液化石油气安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和消防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农民自建房、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物拆除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三)负责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消防和应急管理,负责城镇供水、燃气、园林、城镇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抢修。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城镇主城区防洪排涝工作。

(四)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及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和消防规划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依法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纳入城乡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负责镇干线公路(包括桥涵) 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督促公路经营单位和有关村(居)做好辖区内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负责镇干线公路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和有关管理机构所管养的桥梁的整治和改造。

(四)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按照规定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十九条 镇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农民自用船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配合上级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负责对全镇农业系统和水产养殖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渔业船舶、渔业船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职责,对全镇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经营、使用环节实施安全监管,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四)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农民自用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水工程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制定有关制度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病、险水库的调度管理和除险加固,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负责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负责对小水库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利行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五)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负责本镇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全镇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林区企事业单位防火隔离带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镇文化旅游发展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旅游场所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拟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井组织实施,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加强应急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 等公众聚集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文博、艺术、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出版发行、复制印刷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群众性文化活动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了。

(四)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二十三条镇文化旅游发展办公室负责本镇旅游行业安全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全镇旅游安全实行综合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旅游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镇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旅游景区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指导旅行社企业处理旅游团队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救援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景区内特种旅游的行业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二十四条 社会事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做好卫生计生系统内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救治工作,受理和组织职业病鉴定,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五)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三同时”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丁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内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登记注册;负责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餐饮服务业安全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二)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为。

(三)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揸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法查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党建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创建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范围。负责镇区路段日常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检查、监督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据职责分工,对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并对违法建筑拆除工程进行安全管理。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环卫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对渣土车辆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

    第二十七条 经发办公室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和消防主要指标数据和向镇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村()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自建房、废弃机井、窑洞、矿井等建筑物及其构筑物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镇城建、镇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协助村做好相关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机构)的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泾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制定。当出现新业态、新风险,无法明确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时,以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安全监管牵头部门,相关监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情况,每年向镇政府报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与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职晋级联审联动机制,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将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机构)和领导班子绩效考评。根据职责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考评结果镇政府审定后通报全镇,同时报送镇纪委和组织部门。对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机构)应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履行职责情况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部门或行业(领域)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责任考核当中。其他负有安全工作职责的镇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机构) 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县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单位) 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部门(单位) 履行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