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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102-00104 组配分类: 补偿方案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原县砖瓦厂区域土地收储补偿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26 09:18
原县砖瓦厂区域土地收储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1-02-26 09:18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和《2020年城区土地储备计划》要求,为解决安徽华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县砖瓦厂(以下简称“华伟公司原县砖瓦厂”)遗留问题,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化解信访维稳的突出矛盾,消除安全隐患,盘活国有土地,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华伟公司原县砖瓦厂遗留问题处置原则,制定土地收储方案如下:

一、收储土地范围

本次被收储标的物华伟公司原县砖瓦厂地块位于幕桥路北侧、绿城路东侧区域土地面积为201.51亩,其中:国有划拨土地175.25亩(土地证号:泾国用〔1999〕字204号);乙方厂区外取土区域面积为26.26亩土地。

二、收储土地现状

该宗地块土地权属界线清楚,宗地现场已达到“三通一平”,部分厂房和房屋已棚改征迁。

三、收储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相关规定,对华伟公司原县砖瓦厂地块土地和房产进行收储。

四、收储补偿价格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本次收储乙方面积为175.25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2012年11月《泾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四期)规定的城区划拨用地15万元/亩标准进行收储补偿;乙方厂区外取土区域面积为26.26亩土地按照2020年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中农用地45350元/亩标准进行收储补偿。

综上所述本次收储补偿总价为2747.84万元。

五、收储协议签订

该收储补偿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与华伟公司和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原县砖瓦厂)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等三方签订《土地收储协议》(见附件)。

《土地收储协议》签订后,华伟公司原县砖瓦厂须在四个月内完成搬迁和净地交付工作,并配合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安徽华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县砖瓦厂)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做好该收储地块不动产权注销变更工作以及原县砖瓦厂遗留问题处置。

六、收储补偿资金安排

华伟公司原县砖瓦厂地块收储补偿资金在2021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原砖瓦厂改制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和《土地收储协议》(详见附件)约定按时拨付;涉及测量费用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会议研究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支付。

七、收储补偿价款支付

(一)华伟公司原县砖瓦厂地块收储补偿资金分三期支付,具体如下:

第一期:《土地收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总收储补偿价款的30%,即:824.352万元;

第二期:收储地块厂区土地净地交付并注销不动产证书后10日内支付总收储补偿价款的30%,即:824.352万元;

第三期:县砖瓦厂历史遗留问题及乙方因征迁引发的连锁问题处置完成后10日内支付总收储补偿价款的40%,即:1099.136万元。

(二)上述每期付款,经安徽华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县砖瓦厂)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予以支付。

(三)收储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由华伟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按期支付被收储企业华伟公司原县砖瓦厂收储补偿价款,如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收储补偿价款,应每日按应支付收储补偿价款的1‰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被收储企业华伟公司原县砖瓦厂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净地交付,则每日按收储补偿价款总额的1‰向县财政缴纳违约金。

八、收储地块管理

(一)华伟公司原县砖瓦厂地块收储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办理该收储地块不动产权证书,相关办证费用和契税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后支付。

(二)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将该收储地块列入土地储备库进行管理,根据县政府安排适时组织公开出让。


附件:《土地收储协议》















附件2:

土地收储协议


甲方:泾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华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丙方)

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我县城区产业布局调整,根据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精神,甲方对乙方位于我县城区内幕桥路北侧、绿城路东侧区域土地实施收储。甲、乙、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储对象

甲方本次收储对象为乙方位于本次收储地块位于幕桥路北侧、绿城路东侧区域土地面积为201.51亩,其中:国有划拨土地175.25亩(土地证号:泾国用[1999]字204号);乙方厂区外取土区域面积为26.26亩土地。

二、收储补偿价款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本次收储乙方面积为175.25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2012年11月《泾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四期)规定的城区划拨用地15万元/亩标准进行收储补偿;乙方厂区外取土区域面积为26.26亩土地按照2020年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中农用地45350元/亩标准进行收储补偿。

综上所述本次收储补偿总价为2747.84万元。

三、收储补偿价款支付

(一)支付方式。

甲方分三期向乙方支付收储补偿价款:

第一期:《土地收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总收储补偿价款的30%,即:824.352万元;

第二期:收储地块厂区土地净地交付并注销不动产证书后10日内支付总收储补偿价款的30%,即:824.352万元;

第三期:县砖瓦厂历史遗留问题及乙方因征迁引发的连锁问题处置完成后10日内支付总收储补偿价款的40%,即:1099.136万元。

(二)上述每期付款,经丙方审核后,方可予以支付。

(三)收储过程中乙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土地收储补偿价款。甲方如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收储补偿价款,甲方每日按应付收储补偿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负责办理该收储地块不动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四个月内向甲方交付该宗收储地块不动产权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等资料,并协助甲方办理该宗收储地块不动产权注销变更过户手续。若因该宗收储地块土地或房产权属发生纠纷,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四个月内,完成土地净地交付工作。

3、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交付权属资料、完成净地交付,或在交付过程中因乙方原因产生权属纠纷导致未能按时交付,则乙方每日按已收到收储补偿价款的1‰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五、法律责任

(一)乙方将协议约定的土地交由甲方收储后,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依法处置所涉土地。

(二)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协议未尽事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它

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方各执三份,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丙方(盖章)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