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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109-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及货运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2021〕25号
发文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09-15
有效性: 有效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及货运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5 15:19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县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及

货运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泾政办2021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泾县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及货运车辆管理办法》业经2021812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6








泾县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及货运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及货运车辆管理,防治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改善路域通行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道路货物运输环节中的货运装载起运场所,即非煤矿山、重装企业、建筑工地、筑路场地、砂石料场、水泥厂、钢铁厂、建材厂、混凝土搅拌站、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等单位、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物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载场地等。

 第三条 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管理实行“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防控、责任倒查”工作机制。建立地方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以及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巡查的“1+X+3”工作模式。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实行责任倒查。

四条 建立健全联合巡查机制。由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每月不定时对货运源头单位开展联合督查。

第五条 加强行业部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把货物装载关、车辆称重关、车辆清洗、清洁运输关,确保出厂车辆规范装载、全车有效覆盖无抛洒、不带泥水上路。

第二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车辆运输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装载、计重、出厂工作责任,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车辆清洗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选择合法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危险货物源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允许装运货物类别装载危险物品。普通货物源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类型车辆超限装载标准及载物的长、宽、高规定装载货物。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货运源头单位必须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规范装载,符合货物装载平衡及轴荷规定,所有货物源头单位要严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上国省道干线。

(四)对装载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装载的货物种类品名及装载的整车重量进行登记,建立货运源头登记、统计和档案备查制度,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货物装载运输应当按照《泾县非法采砂超限超载集中整治方案要求》携带县财政局、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监制的《货物运输凭单》。货物运单必须载明货运源头装载单位、货物种类、品名、重量起始点、起始时间、计重人等信息,并有货运源头单位加盖印章及货车驾驶人签字确认。一式三联,一联由货运源头单位留存备查,一联由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一联交由货车驾驶人随车通行以备查验。

(五)在征求同意的情况,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在证书有效期内的静态计量设备及监控设施。

(六)鼓励货运源头单位及货运车辆车主安装货运车辆行车轨迹电子追踪芯片,加强道路运输全流程监管。

 (七)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驶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牌无证、持无效证件、证照不齐、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装载、配载。

 (二)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三)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四)不按规定和要求安装及使用不合格的计重设备、监控设施。

 (五)不提供货物运单或提供虚假货物运单。

 (六)阻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

 (七)被监督检查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应当加强驾驶人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提供检验合格的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2016 年第 55 号令)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 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运用系统平台对车辆进行运行监控;严格使用《货物运输凭单》。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指使、强令、纵容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二)使用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使用无效运输车辆证件从事货物运输。

 (四)违反省市县道路交通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有关规定,聘用“黑名单”上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五)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以及未经检定的计重设备、监控设施。

 (六)对驾驶人未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七)组织人员干扰、阻挠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要求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按规定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和《货物运输凭单》,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主动出具《货物运输凭单》并主动接受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服从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 行业监管责任

第十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县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装完善货物装载计重设备、监控等设施。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务必明确责任、认真履职,确保县域内治砂治超形势平稳有序。

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河道以及路面24小时联合机动巡查,结合县治超监管点加大巡查频次和巡查力度,对巡查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源单位监管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对过境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以及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进行有效管控。依法查处冲卡逃检、阻碍执法和非法改装车辆上路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交运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加强重点货运装载源头单位巡查,依法查处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非法改装、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非法改装、拼装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行为。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履行工业源头企业监管,负责对钢材、水泥、重装等货物运输源头企业的监管,防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的发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切实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无证采矿、超出矿区范围开采等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抓好非煤矿山、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矿山超限超载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打击在河道无证采砂、超范围开采等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河道砂石加工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管理。

县住建局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市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装载管理监督机制,严禁超限超载装载运输建渣、商品砼等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机动车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等,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销售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在机动车维修等领域依法查处货车非法改装、拼装行为。依法对计重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超限超载车辆管理。

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一区两园”入驻企业的货运源头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治砂治超宣传力度,落实群防群控措施,协助辖区内路域环境治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作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开展合法装载宣传教育,签订《规范装载安全责任书》,督促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监管措施。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对违法装载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内部巡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货运源头单位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抄告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政府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公安交管大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充分发挥货物运输超限超载以及相关投诉举报电话(0563-2660555)功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超限超载以及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违规装载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联合巡查制度。由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不定期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进行联合巡查,对路面运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路面机动巡查频次和力度,主动与相邻市县(区)治超办、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公安交管大队联合开展超限超载联合治理行动,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依法装载意识,规范装载行为;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违法违规装载货物、擅自改变已注册登记的车辆外廓尺寸、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及伪造、变造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路面管控时,查验货物装载运单。

第十六条 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加强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落实货

运源头监管以及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发布督查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由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或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县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治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