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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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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29MB1128612F/202108-0000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供销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文号: 泾供销〔2021〕21号
发文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08-20
有效性: 有效
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0 08:26 来源:泾县供销社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规范和加强泾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县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及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二、资产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本办法所称“本级社属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直接拥有和管理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合伙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子企业。

三、资产管理

1.供销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侵占供销社集体资产。

2.为了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供销社社有资产不得对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为出资企业、社有企业、本系统基层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时应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3.县供销社财审股具体承担社有资产日常管理的职能,应认真做好资产经营、安全检查、信息统计、权证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财审、业务、办公室等部门配合开展上述资产管理工作。

4.认真做好房屋建筑物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重点对闲置多年的老旧房屋加强维护与修缮,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5.通过开展资产清查,对现有的各类资产建立实物卡片台帐,详细登记资产名称、坐落四至、建设年限、实有面积、使用状况、权证情况以及资产变动等内容,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6.积极争取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逐步完善房屋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对改制后未变更过户到县供销社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要通过办理权证明晰社有资产权属。

7.对证件齐全的资产,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入账。

8.社有资产如需对外租赁、经营和处置,必须经社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组织实施。

四、资产租赁

1.对外出租社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确认。

2.县供销社将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对待出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房产租赁底价。在公开招租过程中,如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投标人,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百分之九十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招租底价。

3.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租赁期限大于三年的,应当约定租金增长的金额、幅度或方式。

4.房产租赁合同应由县供销合作社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包括房产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装修维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且必须要求租赁方合法经营。

5.加强对租赁合同的管理,应及时足额收缴租金,并按规定上缴。督促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五、资产经营

1.根据供销社为农服务职能之要求,可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利用社有资产对出资企业、社有企业、基层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投资、合作、入股。

2.开展社有资产投资、合作、入股工作时,要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既要保障社有资产增值提效,又要积极发挥为农服务的带动作用。

3.做好闲置资产的开发利用工作,提高资产利用率,增加集体收入或其他收益。

六、资产收益

1.“资产收益”是指社有资产对外租赁、经营和处置所形成的收益。

2.资产收益由财审股及时上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不得坐支、截留或侵占。

七、资产处置

1.资产处置是指社有资产转让、出让、出售、报废以及城市建设征迁等行为。

2.转让、出让、出售社有资产的,原则上应进行价格评估,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3.因县城市建设改造需征迁社有资产中房屋等建筑物的,县供销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按照最新房屋等建筑物的补偿标准获得合理补偿或房产置换。

4.除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之外的其他社有资产,出售、报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5.资产处置后,应及时调整和完善社有资产实物台账和财务账表,做到账实相符。

八、相关责任

1.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的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2.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负责人在改革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但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的,应当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并视社有资产损失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纠错。

九、本办法由县供销社负责制定和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施行。2018年7月20日印发的《泾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供办[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