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安徽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皖税函[2021]165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拟定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收。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我们启动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调整工作,拟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征收标准(附后)。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意见和建议。
请将意见或建议于2021年11月7日前反馈给泾县发改委。
联系人:胡道平 联系电话:5100603
邮箱:1914864685@qq.com
附:拟调整泾县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
2021年10月8日
附件:
拟调整的泾县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2017年7号令)规定,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文件要求,拟调整的泾县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如下:
序号
用水类别
类别
泾县 (元/吨)
备注
1
居民生活用水类
居民户(含暂住人口)、福利院(养老院)、部队、学校、社居委、消防、绿化、开放式免费公厕用水
0.3
2
非居民生活用水类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医疗机构用水
0.6
经营性用水
工业企业生产和办公用水;商业、交通、电信、金融、旅游、娱乐、宾馆服务业、建筑业用水等
0.8
餐饮
集贸市场用水
1.5
3
特种用水类
洗浴、洗车、纯净水厂用水等
0.2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