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泾县建筑工程学会注销登记的批复
泾县建筑工程学会:
你学会向我局提出注销泾县建筑工程学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注销泾县建筑工程学会。
泾县建筑工程学会注销后,应依法按规定到相应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手续,并及时报我局备案。注销后的资产应移交业务主管单位,用作法律法规允许和宗旨相关事业。
泾县民政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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