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青弋江干流水域禁捕相关工作,切实保护好我县重点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泾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泾县青弋江干流水域禁捕通告》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禁捕事项”第四点修改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任何方式进行垂钓,一切垂钓行为均视为非法捕捞。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泾县青弋江干流水域禁捕通告》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1年10月25日
泾县青弋江干流水域禁捕通告
(2020年10月29日公布,根据2021年10月25日《泾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泾县青弋江干流水域禁捕通告>的通知》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布置,切实保护好我县重点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泾县青弋江干流水域(陈村水库大坝下至与南陵县交界处,青弋江支流以其入江口为界)。
二、禁捕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常年禁捕,暂定禁渔期10年。
三、禁捕事项
(一)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不得使用电鱼、毒鱼、炸鱼、鱼鹰等方式和地笼、迷魂阵、丝网、拖网等渔具进行捕捞,不得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
(二)禁止制造、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
(三)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任何方式进行垂钓,一切垂钓行为均视为非法捕捞。
(五)违反禁捕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禁捕相关规定,欢迎监督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泾县农业农村局0563-5033365,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泾县公安局 110 。
四、其它事项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