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通知
泾政办〔202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管理,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进必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交易。
三、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需要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可按照《非财政性资金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流程》办理。
四、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如遇上位政策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上位政策为准。《泾县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泾政〔20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通知》(泾政〔202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性资金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 流程》
2.《泾县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工程类)》
3.《非财政性资金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流程》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附件1
财政性资金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流程
一、采购单位确定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落实采购资金,提出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并向县财政局具文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表一式五份,需经采购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环评等前置审批手续,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条件的意见。
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四、采购单位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承担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单位负责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五、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督促成交供应商依据合同履约,加强项目施工管理。
六、行业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县数据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标后履约管理与项目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