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政策依据
根据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林发[2017]77号)和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泾县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办[2017]37号)文件精神,我县于2018年出台《泾县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泾政办秘[2018]46号)。随着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迫切要求,以及农村脱贫群体年龄结构的变化,《泾县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已经不适用当前改革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站规[2021]3号)、安徽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农〔2021〕45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泾县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印发《泾县乡村护林员管理办法》(泾政办[2021]29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规范乡村护林员管理,是保持我县乡村护林队伍稳定,保证全县森林资源高效管护,有效保障各级林长履职尽责的重要措施,《办法》对护林员监管责任主体、护林员选聘原则、基本条件、职责要求、考核程序、资金来源和报酬发放渠道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更有利于实际执行和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乡村护林员队伍规范管理,促进护林员正确履职尽责提供政策依据。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泾县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了广泛调研,在充分听取各乡镇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于2021年8月30日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印发各乡镇,财政、人社、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征求建议和意见,并根据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上报县政府审核通过,于2021年10月13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加强全县乡村护林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规范乡村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村护林员在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五、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总则、乡村护林员选聘、乡村护林员职责、乡村护林员管理与考核、乡村护林员报酬、附则6章3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法》明确乡村护林员性质和管理责任主体。乡村护林员是指为推行林长制,利用上级及县本级财政资金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人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原则。
(二)《办法》指出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在选聘乡村护林员时要兼顾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
(三)《办法》要求乡镇政府组织开展乡村护林员上岗和业务培训,实行月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评价乡村护林员绩效。乡村护林员应佩戴统一的护林员袖章等标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要求履行巡山护林责任。
(四)《办法》规定乡村护林员管护报酬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列入年度预算。管护报酬按照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等规定拨付。
六、创新举措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选聘乡村护林员时兼顾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
七、保障措施
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乡村护林员选聘、履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村护林员管护报酬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列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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