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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112-00034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保护应急广播设施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16 09:39
关于保护应急广播设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2-16 09:39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发布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年来,泾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应急广播建设工作,2021年将我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十大民生实事工程实施,目前项目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为确保全县应急广播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发挥应急广播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保护我县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通告如下:  

一、应急广播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设施安全关系到宣传领域安全播出,保护应急广播设施安全,确保应急信息安全优质传输和播发,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应急广播设施,不得危害安全播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应急广播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应急广播系统信号。  

四、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任意损毁应急广播线路、设施,对损害应急广播线路、设施等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五、广大干部群众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公安和广电部门做好应急广播设施的维护和保护工作,举报破坏应急广播设施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表扬和奖励。举报电话:110/12318  

六、本通告经泾县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泾县应急管理局

  泾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泾县融媒体中心

  (百份以上不盖章)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