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程序)
行政确认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1.《民法典》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改)
1、受理阶段:受理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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