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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112-00089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2021〕37号
发文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2-13
有效性: 有效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3 17:02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泾政办2021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3



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我国烈士纪念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宝贵红色资源。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烈士褒扬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崇尚英雄、敬畏烈士、弘扬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良好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未纳入县级及以上管理保护单位管理范围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塔(祠)、纪念碑(亭)、纪念雕塑和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及散葬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负责。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履行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责任。

第四条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明确划定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范围。保护管理范围划定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划定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应因地制宜并综合考虑:

1、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历史沿革、更替和实际情况;

2、保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相对独立性;

3、保证祭扫活动需要;

4、在纪念设施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所划区域边界宜采取绿化带或景观建筑小品的形式与周边隔离。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经确定为文物的,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第六条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应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设置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之内,要求位置适当、外观醒目。保护标志应采用坚实牢固材料进行制作。保护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护标志按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2、简朴大方,体现出庄严肃穆的特点;

3、正面内容包括纪念设施名称、设立保护标志的机关、设立日期等;

4、背面应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总体情况和保护范围、英雄烈士历史事迹等进行说明,并注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国家依法保护管理”标语;

5、文字的字体、颜色应和保护标志的材质、大小相协调,应采用简化汉字进行书写和镌刻,可视情加注少数民族文字。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保护管理方式可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办法确定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并与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公益性岗位或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服务人员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管护人员可就近优先聘用政治过硬、素质较好的优抚对象或优秀退役军人;根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规模和具体保护措施,配备必要的保护设施设备;同时,建立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应做好以下服务性工作:

1、建立严格的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评估自身服务质量,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持续改进、提高设施保护管理服务水平;

2、在通往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道路上设置明显、规范的导引标识,方便瞻仰者前往;

3、提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瞻仰、凭吊和祭扫服务,妥善做好烈士亲属的接待和抚慰工作;

4、在清明节、纪念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期开展烈士纪念活动,提供场地、器材、祭奠物品,做好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重大纪念活动应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部门等进行备案;

5、建立健全保护范围内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名称、所在位置、管理单位等基本信息,以及设施的建设、改造、修缮、迁移等情况;档案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格、图片、视频、名册等,并应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6、借助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动态信息化管理。

应当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1、烈士遗物、事迹、史料的征集工作,并对征集到的史料进行整理、保护、研究,有条件的可进行陈列和展示;

2、借助网络、大数据、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烈士事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宣传,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的平台;

3、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积极申报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

4、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受委托管理的自然人应制定配套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加强应急救援常态化管理。

第八条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保护范围内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巡查,保证纪念设施完整、清洁,镌刻字迹清晰,无褪色、脱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应对保护范围内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维修、迁移等工作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方案,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采取保护措施时,应尊重民族信仰和当地习俗。

第九条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纳入泾县红色旅游线路,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与文化旅游资源结合,彰显泾县特色。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条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2、侵占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

3、破坏、污损零散烈士纪念设施;

4、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5、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扩建、迁移零散烈士纪念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整改,及时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侵占、破坏、污损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单位、组织、受委托管理的相关人员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烈士纪念设施、史料或遗物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后如遇上位规定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