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泾县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1月23号正式下发。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泾县丰富的红色资源,加强我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增强人民群众对烈士的认同感与尊崇感,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制订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我国烈士纪念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宝贵红色资源。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制定,对于促进烈士褒扬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崇尚英雄、敬畏烈士、弘扬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良好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三、起草过程
(一)启动情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3部门《关于建立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调研后,结合实际于2月启动拟稿工作,初稿草案形成后多次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研讨交流,8月,召开局机关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最终形成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9月,下发《关于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函至各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县政府于9月27日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县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截至10月27日,未收到公众意见。
(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情况: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县法律顾问审查情况:将《办法》(送审稿)送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精神。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县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泾司[2021]24号审查建议,审查未发现其他不合法阐述,并按照合理建议进行了相应修改。
四、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定义、类型、保护范围、碑体制作要求、服务保障、设施作用发挥、意义等方面做了具体的阐述,保证本办法内容的全面性。
(二)本办法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中的相关责任人做了明确的权责分配,每一条例后都附着相关配套条例,保证本办法内容的严谨性。
(三)本办法对禁止行为与犯罪行为做了明确的文字阐述,并对其他可适用本法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同样负有相应解释权利,保证本办法的灵活适用性。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泾县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发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协同,统筹联动,确保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有序规范;
(二)强化资金保障。全面建立健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体系、经费保障体系,两位一体,全力出击,以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为资金保障总抓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六、工作打算
不断加强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一系列保障工作,不断探究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创新工作举措的新路径与新方法,不断开拓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新境界,让泾县每一处(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背后的红色故事代代相传、红色基因代代传承、红色血脉代代赓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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