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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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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29MB1128612F/202111-0000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供销社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共宣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1-11-29
有效性: 有效
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共宣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分局 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1-29 17:24 来源:泾县供销社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供销社、党委农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区)中心支行,各县(市、区)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皖发〔20211号)、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宣发〔20211号)文件精神,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供合联202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精神实质,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联合合作为纽带,以要素融合为重点,以共建平台为载体,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稳步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宣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原则。把服务“三农”作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根本,坚持与农民合作、让农民共享,坚持服务农民与合作农民有机统一,加强与农民的组织和利益联结,构建与农民合作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增收致富。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综合考虑地域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特色、整体发展环境等因素,统筹谋划,科学布局,注重特色,讲求实效,因地制宜选择行之有效的实践形式。

坚持融合发展原则。坚持科学统筹,加强协作,积极引导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拓展服务功能,促进多种形式联合合作,实现涉农资源集成共享。

坚持积极稳妥原则。立足我市农村实际,分类指导、重点突破,试点先行、典型带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采取“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方式,2021年在旌德县开展试点,促进试点地区农业生产、农村流通、农村信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构建起区域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平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到“十四五”末,在全市基本构建起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优势互补、协同高效、风险可控的“三位一体”为农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生产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实现生产、供销、信用各环节的要素资源有效聚合,更好地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发展、规范、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顺应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合作制要求,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鼓励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社,规范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优势,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基层供销社盘活资产,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指导服务,发展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家庭农场,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培育发展优质核心涉农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姻合作,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组织模式。

(二)新建、改造、提升基层供销社。通过政策引导、盘活社有资产、吸纳社会资本、上级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方式,因社施策,分类建设、改造、提升基层供销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和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的要求,引导基层供销社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农民入社,健全完善“三会”制度,真正将基层供销社办成管理民主、运行规范、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开展“党建引领,村社共建”,加快村级供销社建设,以基层供销社、村“两委”为主体,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广泛吸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入社,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三)加快为农服务中心建设。依托有一定基础的基层社,联合乡镇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和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乡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和村级为农服务综合站,积极融入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各类公益性服务,聚合拓展多种经营服务功能,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消费、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便民服务,成为承接乡村区域服务中心建设的主体。鼓励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联合合作,灵活采取资产改造、项目扶持、合作经营、连锁加盟等多种方式,共建为农服务平台。县级供销社要整合县域各类主体资源和基层组织网络,联合打造“县有为农服务运营中心、乡镇有为农服务综合体、村有服务站点”的县域综合服务网络。农业农村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建设上向为农服务中心倾斜。

(四)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推动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从传统的流通环节延伸到产业链全过程,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延长产业链。加强农产品市场和流通网络建设,推进传统经营服务网点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拓展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行流通渠道,优化供应链。扩大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性服务规模,做强农产品收储、烘干、加工、仓储冷链物流、销售等“后半程”服务,强化农业科技服务指导,提升服务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推动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融合发展。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链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创新开展供应链金融,协助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系统内各类市场主体基本情况、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评价、应用机制,夯实信用合作基础,畅通商业金融机构资金下沉通道,助力金融机构更好下沉服务。规范资金用途,确保信贷资金使用依法合规,不得违规对外投资和放贷,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储或变相吸储。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贷款、合作基金、融资担保、农业保险等金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和收费减免。

(六)拓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金融机构要不断拓展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为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首贷、信用贷。针对农户、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及上下游客户需求,设计“支农惠农”金融产品和服务,畅通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开发相应的健康保险产品,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增信担保作用,针对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建立“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风险防控体系。

(七)创新“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模式。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要本着平等信任、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联结为手段,切实加强生产、供销和信用合作,发展一体化经营,建立产权链接纽带和利益共享机制,提高为农服务综合能力。鼓励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加强资金、产权、服务、人才等方面的联合合作,共建项目、共做产业、共享成果,实现优势互补、扬长补短、共同发展。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复合型组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深入推进农村改革、推动乡村振兴的重大举措,各级供销社、农办和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抓好落实。 成立工作专班, 供销社牵头推进, 农办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和金融支持。试点单位所在地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工作开展。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结合实际,统筹相关涉农资金,优先支持“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建设,支持其承担公益性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市供销社将积极推动落实与市建设银行战略合作协议,加强与有关金融机构对接,共同研究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提取部分社有企业收益,采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贴息、直接补贴等方式支持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三)加强督导宣传。各地要强化督导,及时跟踪落实,做好“三位一体”工作经验总结,培育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工作中的好的做法,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