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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285D/202109-00078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号: 民救字[2020]102号
发布日期: 2021-09-08 10:28
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8 10:28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泾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社会福利中心:

《泾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已经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研究通过,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泾县民政局                      泾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泾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和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能力建设,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住有所居、失能有助的养护照料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能力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37号)、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向泾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送养失能或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泾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以下简称县供养中心)是县民政局依托泾县社会福利中心服务资源改造建设的标准化老年人养护设施,专为本县失能或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全日制照料护理服务。

第四条 各乡镇应当全面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制度。在精准认定特困人员及其自理能力的基础上,遵循自愿、托底、适度等原则,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有效解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生活照料和乡镇敬老院护理能力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政府兜底保障功能。

第二章  入住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住县供养中心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符合《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城乡特困人员;且经评估日常生活需要长期照料护理的失能、半失能对象。

第六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等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视为不符合入住条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

第三章 供养服务的内容

第七条 县供养中心严格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规范》等要求,为入住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每半年为入住对象开展一次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纳入健康管理。根据老人身体状况及时开展健康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协助老人进行康复训练。根据评估结果,提供适宜的住房和护理床位,按1:3、1:6的比例分别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配备护理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适合供养人员需求的膳食。按规定为供养人员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并及时清洗。

第八条 入住对象患病时,由县供养中心负责送医治疗和医疗期间的日常护理。患重大疾病需及时与委托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并告知其监护人和登记的亲属联系人。就医费用依次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九条 入住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委托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县供养中心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接收供养的程序

第十条 县供养中心接收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供养,必须按照“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供养中心评估、县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进行。并由特困人员监护人(原供养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供养中心签订委托供养服务协议书。所送养人员为分散供养对象的,需办理集中供养手续后再行送养入住。

第十一条  对符合入住条件的特困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原供养机构)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入住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干部或者他人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县供养中心和县民政局应于一周内完成审核、评估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入住申请审批后,由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具体经办人员或其近亲属将申请人护送至县供养中心,并签订委托供养服务协议书。县供养中心接收供养后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提供相应的照护服务。

              第五章  解除供养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不再符合《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特困供养救助条件的对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县供养中心解除其委托供养关系。

第十四条 因身体机能得以恢复后,经评估不再属于失能、半失能的对象,县供养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解除其委托供养关系。委托供养关系解除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特困对象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对其作出返回原供养机构或实行分散供养的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入住对象因正当理由要求退出县供养中心集中供养的,由本人提出,经送养协议各方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原供养机构或村(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后离院。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县供养中心,所需费用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县供养中心收费标准应大于或等于入住对象基本供养经费、人均护理能力建设奖补资金、人均照料护理经费的总和。具体收费金额根据协议约定执行,费用应按月计算,可按月或按季支付。

第十七条 县供养中心收住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后,按年度对其运营成本进行核算,总运营成本高出总收费金额的部分,由县民政局从上级补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相关资金或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补助。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照料的主体责任,强化管理服务,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符合入住县供养中心条件对象摸排登记工作,并协助有意愿入住的对象办理申请、审核、审批和送养手续。

第十九条 县供养中心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规定,完善供养服务设施,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安全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对所收取的集中供养经费要实行规范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科学、准确地做好集中供养事前调研、事中监管、事后评估等工作。积极筹集供养补助经费,保障供养经费足额、准时拨付到位。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县供养中心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泾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