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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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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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公(丁)行罚决字〔202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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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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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某杰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曹某林经营的醉仙楼大酒店一楼大厅内,并在大厅的收银柜台抽屉盗窃现金91元,被曹某林发现并将其控制后报警,民警经询问,王某杰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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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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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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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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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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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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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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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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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公安局丁家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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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00325833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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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公安局丁家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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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900325833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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