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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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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202-00013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政策问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要保存多少年?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2-15 15:28
【政策问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要保存多少年?
发布时间:2022-02-15 15:28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要保存多少年?

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