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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民社字〔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2-22 08:49
关于印发《泾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2 08:49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泾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实际,指导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章程,并督导按章程开展好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泾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县民政局

2022年2月15日

泾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乡村振兴、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社区或农村乡镇、村设立的,以社区居民(村民,下同)为主要成员,以社区(村,下同)辖区为活动地域,由社区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的,在本社区范围内开展公益性、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须先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根据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需求,优先培育和重点发展以下五类社区社会组织:

(一)重点发展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或强制戒毒等限制自由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和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涉及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日间照料、配送服务、代理服务、康复治疗、青少年托管中心、邻里互助社、社区矫正服务站等服务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二)优化发展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涉及书画、棋牌、球类、健身、秧歌、舞蹈、摄影、戏曲等方面的艺术团、表演队、体育组织,满足居民精神文化需求。

(三)规范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慈善协会、爱心超市、科普协会、扶贫帮困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拓宽社会救助渠道,增强社区自我救助能力。

(四)加快发展支持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鼓励成立并加快培育发展乡(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支持型、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为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五)规范发展参与基层治理类社区社会组织。鼓励成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助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区社会组织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备案,并对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意见书进行年度检查。

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下同)指导和监督,其财务可由乡镇财政所或社区进行托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备案制,不设筹备期。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第六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应不少于3个,会员应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泾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章程;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应载明业务范围、会员加入和退出方式、会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责任承担方式、章程修改程序、终止及剩余财产处理原则等内容。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按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命名。

社区社会组织的编号由泾县第一个汉字+社区(村)第一个汉字+类别编号+四位流水编号构成。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为:社会团体编号1;民办非企业单位编号2。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备案:

(一)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第七条规定之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后,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查;

(三)乡镇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一)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

(三)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泾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到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泾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到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窗口申请注销备案,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由备案管理机关在本社区内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提请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或证书失效不申请换证;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乡镇社会事务办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相关公共事业。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2日向所在乡镇报告。

社区社会组织应在本年度12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乡镇事务办。

第十七条 乡镇社会事务办应将本区域内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和纸质版)每半年报县民政局,纸质报表需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乡镇和社区在经费、办公、活动场所及设备等方面,为本辖区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扶持。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泾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泾县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3.《泾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

4.《泾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

5、同意备案意见书

      6、《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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