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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203-00003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保市场主体】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温馨提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3 10:28
【保市场主体】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2-03-03 10:28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正式施行。为更加优质高效便捷地服务市场主体和申请人,全力创优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重点内容提示如下。

办理登记要实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委托代理人等进行实名验证。

经营困难可歇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期间,应当按时进行年报,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简易注销有变化。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需公示,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前置审批有期限。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时需要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无有效期的,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需要重新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虚假登记受惩戒。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实事,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文件、登记文书表格、政策解读材料等,可登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下载,亦可扫描下面的二维码进行查询、下载。本提示相关内容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