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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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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发改委党组成员、粮食和物资储备股股长胡昌富解读《泾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4 15:06
泾县发改委党组成员、粮食和物资储备股股长胡昌富解读《泾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4 15:06 来源: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李克强总理于2021年2月15日签署,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6日省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并于9月27日以省政府令第302号发布实施,同时废止了2004年5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1、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6年发布实施并于2018年修订的《泾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原《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该办法已被省政府废止。《泾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与现行要求有差距。

2、2019年2月县级机构改革后,将县粮食局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县粮食局。《泾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为县粮食局,与机构改革后管理机构不符。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决策启动方面,县发改委于2021年9月上旬启动了《泾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制定工作。

(二)公众参与方面,县发改委于9月18月将《泾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刊登于县政府网站发改委政务公开公告栏向公众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征求意见建议的函形式书面征求各乡镇和县直单位意见和建议。期间收到县财政局和应急管理局各一条意见,并采纳吸收。

(三)合法性审查方面,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主体权限符合要求,审查未发现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未发现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泾县粮食储备管理和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全县粮食储备管理,确保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五、主要任务

《泾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八条,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泾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泾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

一是本办法明确指导从事和参与粮食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县政府储备的管理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政府储备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政府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二是明确了县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具体的组织实施,及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是明确了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条件、保管要求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四是对县级储备粮的动用作出明确规定。因发生重大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引起粮食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县政府可以直接动用县级储备粮用于保障供应,平抑物价。

 五是明确了监督检查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本县储备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明确本县储备粮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承储企业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违法行为。

 六是明确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泾县支行、承储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创新举措

此次新修订的《泾县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新增加了粮食加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储备内容。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1、加强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尤其提高粮食经营(储备)企业认知度和执行力。

2、加强监督检查,形成合力,推进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加大投入,保障相关经费能落到实处。

 

 

政策咨询部门泾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胡昌富

政策咨询电话0563-510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