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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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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285D/202203-00053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全县民政领域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民养老字〔2022〕14号
发布日期: 2022-03-11 17:18
关于印发《全县民政领域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1 17:18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局相关机构:

为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自建房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筑牢我县民政领域火灾防控工作基础,根据《全市民政领域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全县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县民政局决定在全县民政领域开展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泾县民政局

2022年3月2日





全县民政领域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3 个月的集中排查治理,摸清我县民政领域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的基本底数实情和消防安全现状,聚焦设施建设、施工改造、物防技防、人员管控、基层治理、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探索形成全链条管控工作机制,积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民政领域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县民政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5 月31 日。

三、整治范围

全县民政领域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及火灾高风险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乡镇敬老院、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未备案养老场所、社会福利中心、福利彩票经营服务场所等。

四、整治重点

治理重点为下列八类情形,凡未按要求整改的,不应继续作为生产、经营、租住场所使用。

(一)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整改要求:拆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二)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以及灯箱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整改要求:拆除金属栅栏、防盗窗、灯箱广告牌等障碍物或设置易于从房间内部开启的装置,便于逃生和救援)

(三)3人以上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前店后宅”、“下店上宅”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整改要求: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使用钢筋混凝土墙、砖墙等不燃性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等完全分隔)

(四)用于居住的自建房内设置冷库;用于居住的自建房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整改要求:搬离冷库;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每层面积超过200 平方米或建筑层数超过四层或住宿人员超过10 人,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整改要求:分散设置2 个安全出口、2 部逃生楼梯,楼梯应为不燃材料制作)

(六)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违规住人的。(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搬离人员)

(七)对电动自行车在门厅、楼梯间、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以及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私拉乱接电线的。(整改要求: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

(八)存在重大火灾风险和重大隐患的。(整改要求:临时查封、挂牌督改)

五、工作措施

(一)认真研判形势。3 月4日前,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本乡镇、本机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精准施策组织开展针对性治理。各乡镇民政部门在完成综合治理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辖区内有无未备案的养老场所摸底排查工作,要同步开展对所属行业的风险排查,制订排查方案,落实“一场所一对策”精准治理。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场所消防安全管控。

(二)摸清底数实情。3 月15 日前,对本乡镇、本机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情况开展摸底排查,重点摸排有无未备案养老场所,并掌握场所地址、业主姓名、建筑层数、使用功能、容纳人数、消防状况等信息,逐单位、逐场所填报《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登记表》,建立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工作台账,推动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地见效。

(三)分级分类整治。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住宿人数3到9 人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同步设置火灾报警器和迅响器;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如: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等)。住宿人数10 人以上的,采用实体墙和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分散设置2 部逃生楼梯。自建房改为生产、经营和群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严禁改建;已改建且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责令关停、挂牌督改。

(四)防范突出风险。整治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线路连接不符合标准、用电负荷超过初装容量、违规私拉乱接电线等突出隐患问题。加强常态化巡查检查,严防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五)落实“八条”刚性措施。一是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的临时房屋或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的,一律立即拆除。二是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以及灯箱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拆除或设置易于从房间内部开启的装置。三是3人以上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前店后宅”“下店上宅”未进行防火分隔的,一律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四是一律不得在用于居住的自建房内设置冷库或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五是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违规住人的,一律责令限期搬离。六是在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门厅、楼梯间、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在违规停放充电的,以及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责令立即改正,并督促整改到位。七是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每层面积超过200 平方米或建筑层数超过四层或住宿人员超过10 人的,一律设置2 个安全出口、2 部逃生楼梯,楼梯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八是对存在重大火灾风险和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挂牌督改,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六)精准宣传教育。开展“入户宣传”、“上门提醒”,采取逐户发放消防安全宣传画、张贴提示标语等形式,结合场所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面对面”宣传教育。认真开展养老机构负责人培训,提高防火巡查检查和宣传能力,每个养老机构必须培养1名以上中青年消防安全“明白人”。对未备案养老场所,积极主动引导办理消防等验收许可服务,对在有效时间内无法办理备案的养老场所,进行人员疏散安置到已备案的养老机构,真正落实老年人居住的安全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将其作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阶段的重要内容,专项行动期间,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定期调度工作情况,逐级压实责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坚决确保整治成效,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

(二)加强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移交查办等机制,实施隐患综合治理,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将此次专项整治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日常督导检查、年终考核评比重要内容,强化跟踪问效、逐级压实责任,切实形成隐患治理合力。各养老机构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单位开展消防维保,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单位开展消防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公建民营单位实施新改扩建或改变原有房屋用途,应履行报批手续,加强日常监管。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十四五”规划实施等工作,落实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人员装备以及经费保障,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消防工作“有人管、有人干、有作用”。不断健全完善“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合整治、预防反弹、宣传警示、举报投诉”等全链条管控制度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现隐患排查有死角、有盲区、有漏洞,问题整改不精准、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工作没有形成闭环的,要通过诫勉谈话、约谈等形式进行严肃处理;今后凡此类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逐一进行责任倒查。要压实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执法、曝光等手段,督促责任主体将消防安全职责落到实处。

各乡镇、局相关机构请于2022 年3月18日前上报《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登记表》,5 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联系人:徐俊,电话:5029767)







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登记表


乡镇(部门):                检查时间: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人:

序号

名称或户主

地址

建筑类别

使用性质

建筑面积

场所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场所容纳人员数量(人)

是否设置自动消防设施

存在的隐患

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人

 

 

 

 

 

 

 

 

 

 

 

 

 

 

 

 

 

 

 

 

 

 

 

 

 

 

 

 

 

 

 

 

 

 

 

 

 

 

 

 

 

 

 

 

 

 

 

 

 

 

 

 

备注:1.建筑类别填写单层建筑、多层建筑。

2.使用性质填写生产、储存或者租住。

3.场所内人员填写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内的最高容纳人数或群租房最多租住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