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支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1〕779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2021年下达我县支持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做好我县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突出规范提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支持作用,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辐射带动、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引导实施主体积极参加“三变”改革、发展创新特色产业、有序流转土地、开展产业扶贫、健全管理制度、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科技水平、增强带动能力、实施创业创新、加强品牌宣传,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支持条件
1、项目实施主体列入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和开展创新发展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2020年度已经承担中央财政该类项目,本年度不予支持;
3、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多个示范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4、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本年度不予支持;
5、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开户经营的不予支持;
6、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征信系统列入征信黑名单的不予支持;
7、涉及生产用房建设的,未完成用地报批手续的不予支持。
三、支持对象
1、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
2、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示范家庭农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3、经营正常、开拓创新、管理规范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4、当年用于提升生产经营能力的新建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初加工设备、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品牌营销等方面。
5、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粮食生产类县级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优先支持参加合肥、上海等农产品展销的经营主体;优先支持参与“三变”改革的经营主体;优先支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优先支持列入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的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
四、补助标准
1、建设类:
(1)推进高质量发展示范主体培育。
安排资金:60万元。
支持数量:不超过20个。
申报主体:泾县县级以上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
建设内容:2021年度基地建设、办公场所建设、制度建设、购置农产品初加工设备、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品牌营销等方面。
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原则上建设类项目按照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30%落实奖补资金,国家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8万元;省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6万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宣城市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5万元、宣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泾县县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3万元,泾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不超过2万元。申报主体较多时,按比例补助。
(2)扶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创新发展。
安排资金:25万元
支持数量:不超过5个。
申报主体:泾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建设内容:开展土地股份合作或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农房试点等创新改革类项目。
补助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原则上建设类项目按照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30%落实奖补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申报此项奖补的实施主体需规范化运行、台账完整、制度健全、财务规范,建设投资需通过申报主体对公账户规范支出,并提供等额的正规发票,否则不予奖补。
2、奖补类:
安排资金:23.8万元。
补助标准:(1)被评为2021年度泾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0.3万元、被评为2021年度泾县县级示范合作社每个补助0.5万元;被评为2021年度宣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0.5万元、被评为2021年度宣城市级示范合作社每个补助1万元;被评为2021年度安徽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1万元、被评为2021年度安徽省级示范合作社每个2万元;被评为2021年度国家级合作社每个5万元。(2)对本年度由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加的合肥农交会、上海农交会等展会的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每家每次补助0.5万元(同一主体参加同一农交会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贴)。(3)对2021年度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奖补1万元。
3、培训类:
安排资金:10万元。
建设内容:由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全县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培训,培训对象为示范合作社理事长、示范农场负责人、农村产业带头人等,培训采用授课、座谈、现场教学等方式,组织50名左右学员参与高质量提升培训,到先发地区考察学习。
4、其他:
安排资金:20万元。
建设内容:在全县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试点开展代账管理系统应用。
五、项目实施程序
1、申请扶持。建设类项目由示范主体自主申报拟实施项目,填写附件1报至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根据扶持条件对所辖乡镇范围内的示范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进行筛选,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于12月25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各乡镇对确定的项目单位要实地考察,查看账目和相关资料,并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审批。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推荐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示范主体申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扶持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始实施。
3、资金拨付。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创建主体将附件2、3经乡镇初审后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建设类项目投资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需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组对各项目主体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单项的资金如有结余,安排给其他单项使用。农产品展示展销类,以正式文件或行业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奖补。
4.认真实施。享受扶持政策的示范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单位和组织对照制定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必须在2022年2月份前完成项目实施,并主动向乡镇农经部门提交完整的项目实施资料。县级于2022年3月起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六、有关要求
1、示范农民合作社申报建设类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申报书及建设合同、对公账户支付的银行回执单(交易记录)、发票;
(2)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2020年资产负债表、明细账、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及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记录;
(4)新农直报系统证明;
(5)合作社年报证明;
(6)当年新增2家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7)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2、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建设类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申报书及建设合同、对公账户支付的银行回执单(交易记录)、发票;
(2)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4)家庭农场名录;
(5)家庭农场年报;
(6)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附件1: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部门
项目申报文号
项目申报日期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1.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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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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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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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
目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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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
必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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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
场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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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6
建
设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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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财政
补助
资金
支持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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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
资
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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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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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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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财政补助(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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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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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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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益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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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
带动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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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环境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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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收入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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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项目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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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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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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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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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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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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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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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评审论证表
项目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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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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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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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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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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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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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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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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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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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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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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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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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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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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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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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建设单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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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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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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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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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建设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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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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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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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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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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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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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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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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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生产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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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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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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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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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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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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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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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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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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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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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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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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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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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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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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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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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财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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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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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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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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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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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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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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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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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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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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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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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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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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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条件具备,真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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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评
审
专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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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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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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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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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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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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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及评审成员对评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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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项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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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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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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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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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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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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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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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泾县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发展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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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投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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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内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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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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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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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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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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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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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或营业总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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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级别(国家、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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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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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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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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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及地理标志)认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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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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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均增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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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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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列入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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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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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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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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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违法违规、涉黑涉恶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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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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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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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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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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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报项目未享受过财政扶持,项目单位负责人对申报文本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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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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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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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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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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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申报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表
申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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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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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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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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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核实意见(是否公示)
乡镇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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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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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验收小组意见
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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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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