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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0070/202204-00076 组配分类: 保障政策
发布机构: 泾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宣竞训【2022】6号) 文号: 宣竞训【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4-27 11:14
关于印发《宣城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宣竞训【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4-27 11:14 来源:宣城市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城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学校:

《宣城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已经市教体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24日

 

 

 

 

 

 

 

 

 

宣城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提高青少年运动技能、增强青少年身体素质和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体育总局和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指已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体育协会等创建的,以满足青少年体育健身需求,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以发现和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构建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为主要任务的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市教体局负责在市民政局登记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设立前置审查工作,各县市区教体局负责本辖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设立前置审查工作。

第五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清算、年度检查、资金使用等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总局和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据实发布招生和活动信息,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非体育类活动内容。

第七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展体育活动应与青少年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要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内容和体系,要在活动中开展反兴奋剂知识宣传教育,严禁组织、帮助、欺骗、教唆培训对象使用兴奋剂。

第八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个人档案,注重师德建设,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开展培训时应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确保培训质量。

第九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聘用执教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十条  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在有效期内的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市级及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第十一条  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

第十二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

第十三条  使用中小学校场地设施或其他国有资产开展培训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与相关单位签订场地使用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水电、场地及损耗费用。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四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实事求是制订招生宣传资料,经属地教体局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发布,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十五条  在中小学校开展培训活动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得要求学校教师向家长推送俱乐部招生信息,不得以招生名义给教师发放或变相发放劳动报酬。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参照《宣城市发展改革委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每年适时举办公益培训班、公益夏令营等公益性活动。原建档立卡学生参加培训的应免收培训费。

第十七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合理确定教练员课时费和后勤保障人员劳务费标准,报属地教体局业务科室备案。后勤保障人员劳务费标准不得超过教练员劳务费标准。

第十九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要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经费管理方面的制度,确保俱乐部收入合法、会计账目清楚、资金使用规范。俱乐部发放课时费、劳务费以及大额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关收入只能用于促进俱乐部的建设与发展,不得作为利润在管理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不得变相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在中小学校开展培训活动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每年应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上一年度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安全风险排查和管控,制定安全制度和意外突发状况处置预案,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切实提高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第二十三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体育活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参加高危项目体育活动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教体局及各县市区教体局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教体局及各县市区教体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动态管理,采取俱乐部自查、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检查评估,督促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教体局应会同民政、市场监管、人社、公安、卫健等部门通过抽查检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业人员、资金、安全、卫生以及按章程开展活动等情况的监督。对活动开展不正常、作用发挥不明显,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及时督促其整改,并按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