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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29MB1128612F/202204-0000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供销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上级文件】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宣城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20 发布日期: 2022-04-20
有效性: 有效
【上级文件】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宣城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0 16:09 来源:泾县供销社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加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突出服务三农宗旨,立足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围绕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其他相关涉农资金协同衔接,重点支持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项目,促进供销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市供销社负责“新网工程”项目的审核和验收,研究提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县(市、区)供销社和市供销商业总公司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和市供销商业总公司根据制度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绩效自评、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为三年。实施期内,因省或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相关政策调整的,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可适时调整。

  2.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为农服务中心、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生产服务、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等产后服务、工贸一体化及现代农资综合服务等项目;

    (二)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包括冷链物流骨干网、农产品批发市场、县城商贸流通体系与长三角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数字供销助力乡村振兴、系统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新建或升级改造、茶产业发展等项目;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城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农膜污染治理、城乡绿色生态发展、城乡市政园林工程、绿地养护管理等项目;

    (四)财政部、全国总社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供销社所占股权(折算后)比例大于25%、持股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不受持股时间限制),参与所属供销社在全国总社统计直报平台、网络报表管理系统中填报数据,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三)项目单位须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经营管理团队,拥有与申报业务相关的基础和运营能力,能够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资质证照齐全,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县(市、区)供销社和市供销商业总公司报送申报材料,由供销社认真筛选和现场勘查,共同研究后上报,并对上报材料负责。市供销社采取专家评审、公开遴选等方式择优扶持项目,确保专项资金投入到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社会和经济效益突出的企业。

    申报的项目均纳入省财政涉企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获得过国家、省级相关专项政策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总额与拟扶持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地方政府相关税费、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兴建楼堂馆所或购置公务用车,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3.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采用财政补助的方式分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供销社可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分配,支持资金可以作为县(市、区)供销社及其投资公司的实缴资本金,增加在该项目单位的股权。市供销商业总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经录入“涉企系统”比对通过后,通过市供销社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上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申报通知、专家评审程序及结果、资金下达文件、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各县(市、区)供销社和市供销商业总公司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使用

    第十六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使用和管理,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项目决算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做好项目管理、运营和绩效自评,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4.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包括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各环节的全面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按省财政厅文件规定要求和流程开展。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供销社和市供销商业总公司按照市供销社印发的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亦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方式,组织完成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并按要求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

  5.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各县(市、区)供销社和市供销商业总公司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制度,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项目执行情况等开展抽查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如出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供销社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供销社统筹发挥监事会、内部审计和驻市纪检组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或审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分配,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6.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宣城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建〔2019261)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供销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