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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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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074X/202205-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泾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19 08:26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19 08:26 来源:泾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陈先明 自然人 身份证 3****************1 泾林罚决字 ﹝2022﹞   第1016号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编号32)之规定 罚款 没收猎捕工具铁夹弓13个,并处华南兔销售价一倍的罚款130元。 0.013000 2022-5-15 2023-5-15 2023-5-15 宣城市泾县林业局 1***************4X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林业局 1***************4X
丁邦杰 自然人 身份证 3****************2 泾林罚决字 ﹝2022﹞   第1017号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编号38)之规定 罚款 华南兔销售价二倍的罚款260元。 0.026000 2022-5-15 2023-5-15 2023-5-15 宣城市泾县林业局 1***************4X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林业局 1***************4X